作者:王卫东 来源:PPP门户 发布时间:2017-11-3
王卫东:PPP项目可采用项目融资模式为项目提供债权融资及PPP项目不可忽视的三点风险
11月1日,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主办,交通银行、中国华信、龙元明诚联合主办的2017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本次会议主题为“新理念、新思想、新功能,打造PPP合作命运共同体”。财政部副部长、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出席论坛并致辞。多位参会嘉宾进行了圆桌论坛的演讲。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卫东:
刚才各位监管部门领导和金融机构领导都对PPP金融创新环节做了介绍和宣誓,我想把我最近关注的比较关注的具体问题做一个报告和交流。
首先讲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传统的企业融资模式实际上已经是无法满足和契合PPP项目特性,这也是为什么对PPP融资一定要创新,当然很遗憾我们现在看到现在在注册的项目,虽然没有披露全部的融资模式和结构,但是我们工作当中也发现仍然在适用于传统的进瑞机构或者银行企业之间的传统融资模式。而传统融资方式和PPP是有,首先融资用途上,传统融资模式仍然是看中企业用的,而不是看项目,我们的借款是用于什么方面。PPP的模式以项目需求资金作为融资的用途。
第二个方面时间的错配实际上是无法解决的,传统融资模式下的时间以中短期为主,而大家都理解,我们认为一个PPP项目最低年限十年,长期是三十年,这样的周期里面如果中短期的融资不断更新和替换,实际上有很大的商业融资风险,这个对项目的平衡金融稳定性和财务稳定性有巨大的挑战。
第三个方面金融机构可能在传统模式下注重于还款能力,而不是PPP项目当中提倡的只要看好了就用。对项目还款更多的是关注来源是从哪里来,是不是来源于项目本身的收益,而不是来源于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特别是对巨量的PPP项目都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来作为实施主题的时候,这一条显然是无法满足传统模式下金融机构对融资的需求,对还款来源无法保证的需求。
第四个方面是增信,传统模式下仍然要求第三方担保,还是看还款人是谁,而忽略了PPP模式下更多强调的是如何去分析这个项目的本身风险和抗风险能力,也就是项目各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配置合理性。
所以这几个方面来看,传统的融资模式现在在PPP推动过程当中是没有办法起到推动作用的。相应的,我们要考虑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推进。不完全统计数据,今天已经落地的PPP项目,采用项目融资模式为项目提供债权融资的只有10%左右的比例,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那为什么要推动这样的模式来满足PPP融资需求,也是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个这样PPP项目本身是长期稳定和较低融资收益的特点,这样的特点有好的地方也有不懂不利的地方,但是项目融资是相对而言可以满足这样的需求。
第二个是更多这种模式是可以实现和风险配置的需要。在我们整个PPP结构当中,融资方实际上不仅仅是简单的一个资金提供方,我们今天讲16万亿这样的一个大的融资总额,如果70%到80%由金融机构负责解决项目本身资金的来源,那么金融机构在整个PPP的结构当中实际上是起到金融防火栓的作用,也就是金融机构本身是这一个单个PPP项目,乃至于整个PPP行业是一个至关重要决定性作用,所以金融机构不简简单单是提供资金,更多的是要去审核和去审查整个项目本身的资金是不是能够形成闭环的作用,因为金融机构在整个项目方当中比投资方、政府方、社会投资方更具有这一类风险的防控能,所以我觉得风险配置需要也是这样的考虑。
第三个能够体现融资的公平性,今天有很多业界的人士都提出民营企业在PPP项目当中是一个很低的局面,原因是金融机构更看于如果投资人是国有企业有比较高的偿还债务的信用能力,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就比较弱一些,但是回归位任何一个PPP项目和项目融资的话,更重要看中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项目本身的结构,那么根本不太需要在意投资人的产权属性是什么。而通过PPP项目融资,把不同性质的企业和投资人放在同一个品牌去对待,可能更有利于PPP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个是系统性风险控制的需要,我们都可以理解,我们做PPP项目单个PPP项目或者整个PPP行业都是寄希望于把任何一个单体的项目风险控制在项目本身,而不希望这个项目的风险向项目之外的主体或者是行业去延伸或蔓延,这个是我们所有公共项目的需求。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有效把任何一个单体的金融风险控制在心目当中,不会向项目投资人去蔓延,这种风险的延伸不利于PPP项目在未来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个方面是我们需要关注一些具体的风险,刚才已经提到了,要防范PPP项目当中的非系统性风险,从社会资本方投资人这个方向向资本市场去。今天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创新的尝试,包括资产证券化,包括股权融资这个方面加杠杆有很多的投资基金的介入。但这些资金的介入未来都是需要资本市场作为推动通道,但是这里讲到,PPP项目本身非系统型风险,包括履约风险,包括项目可行性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极有可能通过这些通道向资本市场蔓延的,这样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风险防范。
第二个也提一点,我们国家的部委已经明确了一些通道,包括金融金融创新产品和资产证券化允许项目债权融资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不过是有序的模式或者时间控制推出,甚至提出对一些股权部分的投资也安排了一些这样的金融产品作为工具。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要强调,在目前我们还缺乏PPP的上位法的前提下,如何能够实现这些产品的两大特性,一破产隔离,第二真实出售是非常关键的。这个不同于我们银行信贷产品,也不同于其他产品的资产证券化。
特别是大家容易忽视或者是混淆,将金融的基础资产和项目公司的基础金融资产混淆,在目前所有结构当中现在还没有这样的,包括合同本身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一个项目的投资方的违约债权可以取得这个项目本身的经营权,经营权仍然需要一个新的政府采购程序再受理的,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出售的收益权是不是实现真实出售,是不是以基础金融资产实现风险隔离,这个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落实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导致未来金融产品不能落地或者出现兑付的问题。
另外金融创新特别是响应之前项目,建议如何提高PPP项目增信,是不是没有考虑设立一个全国统一标准这样的项目搭载基金的方式,来为所有PPP项目和有需要的PPP项目提供增信,通过担保基金这样的机制,对一个具体项目具体的审查,具体的考核来确定一定的标准,实现项目本身的融资可行性评估,从而为融资方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能力有一定保证,以上是我基于平时一些工作和体会跟大家做一些交流,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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