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5
文化作为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林林总总,包罗万象,无时不在,无处不存。目前,学界一般都认同,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一般可分为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三个层面。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即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等,同时也包括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而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保留在每一个民族中,具有稳定形态的文化。具体说到中国传统文化,应包含以华夏民族为主流的多元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合、形成、发展起来,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礼仪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
中国传统文化是维系几千年中国社会发展的精神支撑。在中华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文化储蕴了丰富的内涵,对社会发展的进程产生过重要作用。即使在今天乃至未来,其积极的内涵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的长期熏染、代代传承,使整个中华民族在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审美情趣等方面渐趋认同,才形成了一种民族的风骨和气度,培养了一种民族的品格和精神,并逐步发展为中华民族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代代相传的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共同的社会文化遗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始终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文化是我们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无可替代的天然纽带。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智慧的源泉,既是历史发展的内在思想动力,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宝贵资源,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系统的、科学的挖掘和研究,以充分体现其积极的价值。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凝聚之学。中国传统文化是内部凝聚力的文化,这种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种文化关系。二是兼容之学。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例如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还是以开放的姿态实现了对外来佛学的兼容。三是经世致用之学。文化的本质特征是促进自然、社会的人文之化,如中国传统文化突出儒家经世致用的学风,它以研究天人之际为出发点,以修身、治国、平天下为落脚点,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经世致用是文化科学的基本精神。
新时期新阶段,我们社会的传统文化思想道德建设已经面临着重大的危机,面对着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考验,不解决国人思想文化的信仰问题,任何的改革成果都不能善始善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来传承民族思想道德与文化精神。一方面要广泛吸收全人类的优秀科技成果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不懈地花费很大精力接续和重建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体系。这个体系遵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的原则,既体现了优良传统,又反映出时代特色,始终保持着生机与活力。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积累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不断感悟,在这一点上,老年人无疑具有巨大的优势,他们丰富的人生阅历、经验、感悟、底蕴,是其他年龄人士所不具备的,他们既是传统文化的学习者、传承者,又是传统文化的教育者、传播者。所以说,大力发展老龄文化事业与产业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社会文化建设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我们需要不断发挥老年人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学习、传承、创新、传播等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老年人丰富自身思想与生活的重要砝码。
所谓“养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会在为老年人提供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资源方面的思想观念、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和制度规范。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内涵丰富而深刻。说到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就不能不提到中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孝道文化”。
“孝”是中华传统伦理的核心观念与特色,也是中华传统伦理体系的始基与诸德之首,这也就是俗语所说的“百善孝为先”。在中国儒家文化体系中,有一个突出的核心之义就是“孝悌”。可以说,“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关于“孝”的原意,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里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也就是说,“孝”讲的是对待父母的良好态度。在传统意义上,孝文化即指“孝道”,它所涉及的是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的人伦关系处理问题,这既有理念上的认知,又有实践上如何具体操作的方式。“孝”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形态经过历代圣贤与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已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积淀,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更已成为支配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德行评价标准。
在小农经济时代家国同构的宗法观念下,个人都是被重重包围在群体之中的,“家本位观念”被无限放大,人们更加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类。这种人伦关系实际上是对家庭各个成员应尽责任与义务的硬性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奉养的义务。传统儒家文化把“尊老”和“敬长”作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也将其定位为养老尊亲的最高境界之所在。“孝亲”是道德法则,“养老”是基本要求,“敬长”是行为升华。孟子说过:“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就是说,“孝亲敬老”既要满足老人物质需要,更要注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要。
在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实际上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全部养老资源。因此,家庭养老及其“尊老”、“孝道”观念一直是传统养老文化的道德源泉和空间载体。“家庭养老”通常被理解成“子女供养”,特别是来自儿子的赡养。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对东方家庭观念中反哺模式的法律解说。在传统的养老方式中,夫妇只有生养了儿子,才能“老有所靠”,追求早生儿子并力所能及地多生儿子便很自然成为人们的基本生育策略。父母对于孩子的培养一直持续到其经济上完全独立为止,花毕生之心血寄望于下一代,老来之后等待下一代的“反哺”,由子女共同或者轮流来赡养。
家庭养老作为一种目前存在的主要养老模式,不仅是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更是现实的选择。但在眼下的家庭养老模式中,传统养老文化正逐渐淡化,主要体现在:首先,家庭养老关系更加脆弱。家庭养老是建立在道德观念,而不是法律基础上的。在这里,后代是否履行养老义务,以及这种义务的履行程度,都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和监督机制,加上家庭养老将养老问题演变成了家庭事务的范畴,因而社会的监督和控制在操作上十分困难。老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障权利,完全看后代的道德修养程度。而市场经济下养老文化的弱化,致使这种不稳定的养老关系更加脆弱。
其次,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所谓家庭功能就是家庭对于内部成员和社会的价值贡献,亦即家庭对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能起哪些作用。随着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和家庭规模及结构的变化,家庭的许多职能逐渐变化,家庭的生产职能和养老职能逐渐为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保障制度所取代。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家庭类型的变动趋势不可避免。家庭养老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主要是出于下列因素的影响:一是子女数的减少。实行计划生育的明显结果就是子女数减少,它不可避免地削弱现代家庭的养老功能,特别是空巢家庭,身边无子女,家庭的养老功能名存实亡。“4-2-1”的家庭结构使得“80后”养老负担更为沉重。二是代际居住方式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共居转向分居。三是代际关系的中心被下一代取代。传统养老文化是以长辈为代际关系的中心,当今社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父母几乎将所有的心思都放在了培育下一代上,对上一代的关心相对减少。四是劳动力社会参与率的提高和社会竞争因素的介入使得不少做子女的陷入了某种角色冲突,即“事业人士”角色和“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这些变化都影响到家庭的养老功能,特别是精神慰藉功能和日常照料功能的弱化。
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前我国城镇中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而难以为继。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尚不健全,城镇养老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其服务模式单一,功能简单,加上地区间差异化导致养老服务供给不均衡,与现阶段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要求尚不能完全适应。针对城镇中“空巢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托老服务供给不足,城镇中孤寡老人养老现状堪虞。
虽然目前我国城镇老年人中大多数人享有养老保险,但80%的老人仅仅依靠养老金来实现更高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有子女的老年人尚可依靠子女,但随着“空巢”老人与“失独”老人愈加增多,他们的养老现实状况十分堪忧。同时,城镇老年人缺乏心灵关爱,难以获得生活幸福感。一项关于老人的实地调查显示,当前城镇老年人与子女关系较亲密的仅占41%,一般的占34%,还有25%是紧张甚至是非常紧张的。造成这一结果,一方面因家庭小型化,子女外出工作,与老人的聚少离多;另一方面由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发生矛盾。老年人与子女发生矛盾的最主要原因是赡养费和对孙辈的教育观念的冲突,占到总量的78%。子女与老人的沟通交流少,愿意听老人唠叨的仅占6%,不愿意或基本不听的占94%,这些原因或多或少造成了部分城镇老人晚年孤独情绪增加,难以获得生活幸福感。
此外,在我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中的传统养老文化已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第一,农村老人没有自己养老的意识,还沉浸在“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上;第二,青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对父母的养老也仅仅是经济资助而没有精神满足。而且,青年人自认为在外面见多识广,老一代的观念已经陈旧过时,老人的意见不仅不能成为家庭的决策,反而许多家庭越来越少考虑老人的想法。根据相关数据,在中国农村,与配偶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高达55%,常住一个子女家或者在子女家轮流生活的老年人只占20%,即便是“养儿防老”观念较强的农村,也只有29%的老年人在子女家居住。国外学者认为,如果说工业化国家的家庭存在着抛弃老年人现象的话,那么,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则存在着忽视老年人的现象。
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是在农业社会下孕育、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众生活保障措施、规则和方案,是以政府、家庭、社区、宗族为主体的福利提供模式,也是建立在家庭保障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尽管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有别于现代公共福利体系,但它却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基础,它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而且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影响。当前,以传统生活保护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政策和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继往开来和面向新时代的历史前提。把传统问题纳入现代视野来研究,更成为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的重要取向之一。
中国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养老礼仪和制度,现将内容见于典籍的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已具有初步框架,不仅是因为当时已有养老思想的发轫,还因为先秦时期设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官职,使得养老有了组织保障。从《周礼》中可以看到,养老相关的官职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太宰”,其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二是“大司徒”,其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三是“乡大夫”,具体负责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等事项。尽管当时还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但还是可看出当时国家对养老事务的重视。
(二)对鳏寡孤独者进行特殊照顾
让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是先秦时期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孟子·梁惠王下》的说法,“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定期救济。对鳏寡孤独者进行定期救济的政策史料上记载得并不详细,但是通过《月令》和《王制》,还是能对夏商的情况有一些了解。根据《礼记·王制》的说法,夏商时期政府对鳏寡孤独者均定期发放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粮食;结合《月令》来看,日期主要是在仲春和孟冬。
2.人身权利保护与照顾。夏商周三代的政府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还体现在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商王告诫臣民不要欺负鳏寡孤独者;周公则在告诫周人不要欺侮鳏寡之人的同时,还要他们像殷先王祖甲和周文王那样去关怀他们。这不仅有政府专职官吏负责,而且还有特定的经费来源。前面提到的“大司徒”,其职责范围中的“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者。根据《周礼》的记载,国门和关门所收关税除留足国用外,节余要用于赡养老人和小孩;而没收“非民”的常用物品所得,则用来赡养那些为国死难者的父母和小孩。
3.问病。问病就是询问鳏寡孤独者的病情,是周代实施“养疾之政”的重要内容。据《管子》的论述,春秋战国时期的问病工作由“掌病”一职负责。公职人员生病,“掌病”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慰问。70岁以上者, 3天一问;80岁以上者,2天一问;90岁以上者,则要每天问病一次。平民生病,“掌病”5天问病一次。对于患病特别严重者,“掌病”要向国君汇报,国君亲自看望。不过这些对鳏寡孤独者的福利政策到战国时代已因政治原因而难以实行了。
(三)设立居养机构,以养鳏寡孤独者
居养机构是专门收养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的机构,最早设立于汉代。公元521年,梁武帝颁布诏令,决定在京师建康置“孤老院”,目的是让“孤幼有归,华发不匮”。隋唐五代也继续设立这类机构,并派官吏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元代设有养济院,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明清两朝更制定明确法规,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
(四)赐予爵位、官衔,使之地位显赫
这里的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官衔也多是荣誉性的。孝文帝对于尊老极其虔诚,他不仅尊敬“三更”、“五老”,还对平民老人屡有赐衔。如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沼冀、定三州民百年以上假以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而北魏孝明帝也诏令“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邵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宋太宗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太祖诏令:“其应天、凤阳三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
(五)赏赐物质,改善老人生活条件
从秦汉到晚清这一时期,帝王养天下平民老人最主要的就是物质赐予。汉文帝在即位当年就定制:对年龄在80岁以上的平民老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岁以上者,每人再赐帛二匹,絮三斤。唐高宗也下诏赐百岁老人毡、衾、粟、帛,后来又把赏赐范围扩大到“凡民八十岁以上者”。洪武十九年,明太祖诏令:“耆老不系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闻奏。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每人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匹,絮五斤,虽有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由此可以看出,在众多人口急需救济时,老年人已经成为政府优先考虑的对象了。
(六)推行“给侍”制度,优待照料老人
“给侍”是唐朝给予“侍老”以生活方面的优待制度。唐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充侍的人称为侍丁,作侍丁的人,要“先尽子孙,听取近亲,皆先轻色。无亲近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此外,《唐律疏议》指出:“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天宝元年(742年),唐玄宗在改元《大赦文》中说:“侍丁者,令其养老;…比者王政优容,俾申情理,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令已后,不得更然。”可见,侍丁享有免役的待遇。为了侍奉老人,老人亲属中的服刑人员也可权留侍养。根据唐朝的规定,除“十恶”之外,家有80岁以上亲及笃疾,应侍养者可向刑部申报,暂缓流刑,以充侍养。待亲终满一周年后,方押送流放之地。
(七)行乡饮酒礼,以明长幼之序
乡饮酒礼,即乡人聚会饮酒之礼,是自先秦以来流行于社会的一种民间仪式。它由政府出面主持,劝励人们尊敬长老是其重要目的之一。据《新唐书·礼乐志》记载,唐太宗时期,州贡明经、秀才、进士以及旌表孝悌均须举行乡饮酒礼。季冬之月,行正齿位则由县令为主人,乡之老人年六十以上有德者为宾,次为介,次为三宾、众宾,与之行乡饮酒礼。县行乡饮酒则重在敬老养老,即“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明朝比以往各朝更重视乡饮酒礼,并明确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席齿而列”。但是,明朝最有特色的乡饮酒礼是在里社举行的乡饮酒礼。里社在“每岁春秋社祭会饮毕”之时行乡饮酒礼,“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办”,“百家内,除乞丐外,其余但系年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违者以违制论”。这种乡饮酒礼直至清朝光绪年间才被废止。
(八)实施刑律优免,给老人宽宥待遇
对老年人的刑律优免主要体现在量刑准则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犯罪事实面前,对老年人,特别是对年龄特别高者,在量刑处罚上给予减轻或免除。汉惠帝在即位当年就诏令:民年70以上犯法,不加肉刑。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汉宣帝也诏令:民年80以上,若非犯有诬告、杀伤人之罪,它罪皆不究。而汉成帝时期,对于老人宽宥待遇的年龄已经降到70岁以上,且规定只有亲手杀伤人方追究法律责任。唐律规定:年70以上、79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年80以上、89以下,犯谋反、大逆、杀人罪当处死者,需要禀奏皇帝裁决,犯其它罪则不究;年90以上,无论犯何罪皆赦免不究。宋律亦是如此。明律规定:年70以上,如果犯死罪者,可减免为充军;流放以上刑罚者,收赎。
中国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历史上积聚了十分丰富的社会福利实践经验。从体制、制度和机制的角度看,传统的社会福利体系具有自身的内在机理,社会福利规则、约束和期待的形成,是一个有机的建构过程。社会福利学家确信,“制度是非常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规范、价值标准、地位和角色,它们都是围绕着某种社会需要建立起来的”“制度是根据角色和情境之间的关系界定适当行为的相互联系的规则和常规的集合”。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看,落后的生产力使人们无法获取维持生存所必须的物质资料,成为传统社会中人类始终难于摆脱的生存风险。人们利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通过自身努力来满足生活的需求和安全的保障,并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生活共同体互助共济,抵御生存风险带来的危机。只有少数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赡养人的孤寡残疾者,由民间或统治者以慈善、施舍的形式进行选择性和区别对待的救济,帮助他们抵御生存的风险。
作为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孝道”已经成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之一。中国孝道故事远播国外,其他亚洲国家深受中国儒家文化影响,也在普遍推崇和学习“孝道文化”,“二十四孝”的故事广为流传,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日本。日本的《御伽草子集》收录了《全相二十四孝诗选》,尽管有些故事的情节不同,但与原作采用了相同的人物,二者形式上的不同只体现在《御伽草子集》中二十四孝故事后面都特别加上了尊崇孝道、宣传孝道的句子,也就是说在故事之外,更强调了孝道在当下实行的重要性。此外,日本还有两种古代抄本《孝子传》。元末时期,郭居敬版《全相二十四孝诗选》出版后不久,邻邦朝鲜就推出了高丽版《孝行录》,其人物故事几乎完全脱胎于中国的“二十四孝”。在同样受中国文化影响明显的东南亚国家,也都有自己的孝子故事,如“目连救母”等等。这些故事都是在为孝子立传,其道德伦理基础与中国的“二十四孝”如出一辙。
欧美国家的文化传统与东方文化有较大差异,较少提到“忠”“孝”的概念。但现代西方心理学家从心理学的科学论点出发,同样强调了孝敬父母对人一生幸福的重要性。德国心理学家海灵格就认为,一个人要想生活得幸福,就一定要与其家族系统产生良好的链接,而链接的关键,就在于其对于自己父母的接受程度。从他们流传已久的“母亲节”、“父亲节”,也可以看出他们是在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子女对父母的孝顺与尊重。
以母亲节为例。母亲节的传统起源于古希腊,起初是对众神之母的崇拜,与今天人们对母亲的尊敬不同。17世纪中叶,母亲节传到英国,才真正成为孝敬母亲的节日。1876年,在悼念美国南北战争死者的活动中,一位妇女呼吁设立全美全世界的母亲节,直到1907年5月,现代母亲节被确立下来。母亲节是在中国港澳台地区流行起来之后才进入大陆的,并且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被中国内地民众接受。现在广受认同的现代父亲节诞生于1910年,诞生地依然是美国,这也是被中国大陆基本认可的父亲节,这一天即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多数人应该都不知道,其实中国也有自己的父亲节,其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与大洋彼岸的“美国制”父亲节“寿龄”不相上下。到1945年8月8日,上海市民就已经发起了庆祝父亲节的活动并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响应,直到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各界名流联名请上海市政府转呈中央政府,定“爸爸”的谐音8月8日为全国父亲节。但是遗憾的是,现在除了中国台湾地区仍然在沿袭着这一传统之外,中国其他地区甚至对我们这一“国产”父亲节鲜有所闻,更别说特殊对待与庆祝了。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文化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孝”,“首孝悌,次见闻”是现在许多孩童打从三岁就开始熟练背诵的段落之一,可正是拥有着最悠久、最深邃的“忠孝礼义”文化的国家,却在世界的“孝道”文化领域内“失守”,不仅可叹,更是可憾与可悲。
所幸自1989年,我国将淡忘已久的传统重阳节正式定为“中国老人节”。重阳节又称“踏秋”,这一天是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因《易经》中把“六”定为阴数,把“九”定为阳数,九月九日,日月并阳,两九相重,故而叫重阳。重阳节发源于战国,沿袭到唐代被正式定为民间节日,并在此后经历朝历代不断发扬与更新,形成了包涵“团圆、和睦、敬老、尊长”等文化意义的重要节日,并与除夕、清明、盂兰盆会并称为中国传统四大祭祖节日。九九重阳,因为与“久久”同音,“九”在单位数字中又是最大,因而有长久长寿之含义。况且秋季又是收获的黄金季节,重阳佳节,寓意深远,在古代就被认为是值得庆贺的吉利日子。设立这一节日是为了引起全社会对老年人更加关注,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形成全民敬老的良好风气。
家庭养老是东方,尤其是东亚各国传统的养老形式。无论是在中国、韩国还是日本,都格外强调“孝道”。而西方却并不相同,虽然在他们的宗教教义之中也体现了“孝养”父母的观念和伦理教化,但在《圣经》当中只是要求儿女要“尊重”父母,而并没有要求他们应无条件地赡养年老父母。
西方文化强调彼此的独立、个人奋斗,到了老年期亦是如此。人们把独立和尊严看得很重,很难接受在自己老了以后,已经不再是“独立性的存在”而变为“依附性的存在”。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只有感情上的联系,不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成年后离开父母生活自立,而年老父母则由政府负责供养或自养,所以对子女的家庭养老责任没有法律约束。例如,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作为代际关系的支柱,老年人愿意独立居住、不与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是欧美社会强调个人在尽量较少依赖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独立生存的价值观体现。
在不同文化中,祖先崇拜和神灵崇拜也不太一样,对神灵崇拜大多是希望祈求一些利益,但人们对祖先的敬仰,并不仅仅是希望祈求一些好处,多半是表达亲情或者以对先人的尊敬为主。东方文化中,对祖先的崇拜随处可见,除夕、清明、重阳、寒衣等传统节日,祭祀先人都是重要内容,“上对得起祖先,下对得起子孙”是东方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信念。而在西方文化中,虽然也保留有祖先崇拜的痕迹,但它更多延续着《荷马史诗》上对各类神明的崇敬,对耶稣基督、奥林匹亚众神崇敬更多,对祖先崇拜较少。以《圣经》为基础的文明更多地将孩子的诞生看成是一种上帝的恩赐,父母会欣然承担起养育孩子的任务,毫无怨言。当子女成年之时,不会觉得花费心血必有所图,因此也并不需要子女回报或反哺。
西方现代养老更多地建立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在没有现代福利制度时,西方人更多地仰赖“财产换养老”的方式,通过签订“合同”为自己的晚年“埋单”。自中世纪以来,农场主同其子女之间的遗产和退休合同表明,产权与所有权通常用作老年经济保障的交换条件,老年人通过转移私有产权或遗产给子女,换取子女签署的退休合同和有限的退休保障。这类合同通常极为详尽,规定子女应提供的食物数量、其他物品及居住空间。
实际上,为老人提供养老保障,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一种公平回报。那些风烛残年的老人,在年富力强的时候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过自己的劳力和智力,他们交纳的税赋维持着国家的正常运转、促进着各类公共目标的达成,当他们因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责任,也正是东方养老文化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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