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5
2002年4月联合国在西班牙马德里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向大会提交的一份“积极老龄化”建议书,被大会所接受,并写进大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计划》中,“积极老龄化”成为大会最突出的成果。
“积极”一词是指人们不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不仅仅指身体的活动能力或参加体力劳动的能力。“积极老龄化”就是指人到了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尽可能获得最佳机会的过程。它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在一生中体力、社会、精神方面的潜能,按自己的权利、需求、爱好、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并得到充分的保护、照料和保障;使老年人能够保持身体健康、提高预期寿命、保障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积极老龄化”要求国际社会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去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应对措施,采取积极行动,使社会保持活力,实现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积极老龄化的思想和理论观点,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积极老龄化的丰富内涵和政策框架,树立积极的思想,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积极的政策,实施积极的行动,主动应对人口老龄化面临的新情况,认真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人口老龄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为了积极老龄化运动,所有的相关责任人,都应该通过在政治舞台、教育部门、公共论坛和新闻媒体的对话、讨论和争论来阐明和普及“积极老龄化”的概念。走出旧的传统人口老龄化思想认识的误区,树立积极老龄化的新观念。既要看到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成就,又要看到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既要看到老年人过去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又要看到继续发挥老年人作用的必要性;既要懂得人人都会老的道理,又要理解做好老龄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从而积极主动地支持、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
(二)把老龄事业的发展列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积极老龄化将决定我们以及我们的的生活经历,是国计民生的大事。为实现积极老龄化目标,除了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外,还需要许多部门的行动。所以,落实积极老龄化战略,必须把健康、参与、保障这三大支柱政策框架的内容,列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的工作目标来落实。
(三)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要求,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政策是实施和落实积极老龄化的保证,要围绕健康、参与、保障这“三大支柱”,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政策。当前,我国政府对实施健康、参与、保障这几方面的政策都有,但大部分散见于政府颁布的多个文件之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独立的法规。国家应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疏理、规范和完善。对于过时的要进行修改,不足的进行补充,形成一套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
(四)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贯彻落实积极老龄化,必须有资金做保障。政府要根据老龄化发展的实际要求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把资金列入财政计划,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建立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同时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加强对老龄发展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挪作它用,以保障实施人口老龄化事业发展的战略需要。
(五)深入开展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各级政府、老年科学研究机构等涉老部门和老龄工作者,要加强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工作的研究。要根据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提出的积极老龄化的新思想、新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用先进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决策、解决老龄问题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提高研究水平、管理水平,推动老龄事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必须高度重视。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把积极老龄化的发展战略列入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分工有人抓,及时列入工作计划并跟进检查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各涉老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积极老龄化的发展规划,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
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老龄化社会日益突出的养老医疗问题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要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努力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积极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我们应该在2030年人口老龄化最严峻时期到来之前,在全国城乡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乡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服务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加强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传统道德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敬老年人的良好道德风气。
从老年保障的方式上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以家庭供养为主、社会供养为辅。与此同时,要加大社会供养的比重,逐渐过渡到以社会供养为主、家庭供养为辅。但无论是哪个阶段,家庭始终是养老的主要载体。因此,要及早研究和制定出相应政策,扎实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加快建立和健全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和老年社区照料服务网络体系。同时,还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并根据城乡老年人口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城乡老年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应加大力度推行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而农村重点则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以及以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
人是要消费的,不同年龄的人群,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是不一样的。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客观要求社会产品生产和社会服务与之相适应。因而也要求社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庞大老年人群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在探索和发展老龄产业的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发展老龄产业和涉老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
(一)重视老龄产业的发展,制定政策,提出发展规划和目标。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是项新产业,要在认识上加以重视,既要积极发展,又要稳步推进,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应尽快制定发展老龄产业、涉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使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总的指导。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落实和检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将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逐渐加大对老龄产业特别是老龄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推动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不断形成和健康发展。
(二)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社会化、多层次的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发展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或机构按市场化的要求自主管理的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投入、信贷支持、在税收、投资、营销和流通等方面给予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以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外机构和个人参与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发展。由工商部门成立专门行业协会,制定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的专业化标准,在专门的老龄服务部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定期的岗位培训制度。设立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方便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要。
(三)加强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舆论宣传,培育老年市场,引导老年消费。重视老年人的需求结构和需求层次,进行合理的市场划分,不断开发简单方便富有人性化的新产品和新的服务项目,以适应老年人的需求,引导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发展。要更新产业观念,特别是企业家要从社会全局和长远利益、发展角度来认识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重要性,克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的思想。加大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成员对发展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政府、企业、社会以及消费者参与发展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积极性。尊重老年人消费习惯,帮助老年人形成科学的消费理念,采取一些更贴近老年人实际的宣传、促销方式,帮助老年人获得更多真实有用的信息,引导老年人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以刺激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市场的发展。
(四)以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加强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国际合作。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企业必须融入到世界这个大市场,在国际大环境中进行竞争、合作、发展。中国的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发展必须改革开放,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需求、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的发展,因而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老龄产品和老龄服务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我们必须以改革的精神,以更加开放的胸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经验、技术和管理,开发适合中国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加快中国老龄产业和老龄服务业发展,提高中国老龄产品和老龄服务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大力挖掘、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积极作用。
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也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老年人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同样渴望继续工作,参加社会公共事务。在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里,有相当多学识渊博、经验丰富、事业有成的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他们经受过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历练,感受过艰苦创业的艰辛,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有深厚的感情和社会责任感,对事业具有执着的追求和忘我奋斗的奉献精神。同时,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事务,既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减少社会对老年人的供养成本,维护社会的稳定,又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这也是对老年人群社会价值的尊重,消除部分老年人的“失落感”、“孤独感”,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长寿。为此,在老龄人才开发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老龄人才资源的开发,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科学发展战略的需要。科学的发展观就是坚持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经济社会、统筹人和自然的协调,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
(二)把老龄人才开发作为战略性课题,纳入国家整体人才战略规划当中,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把开发老年人才资源纳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内,变消极养老为积极养老,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尽早制定开发老龄人才资源战略目标,根据老龄人才的情况,编制老龄人才开发实施计划,确定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基本途径、配置方向和领域等。
(四)尽快落实老龄人才资源的工作计划,要将老年人才开发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统一起来,在坚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在解决中青年人才和下岗人员就业的同时,认真考虑老龄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五)实施积极协调的开发战略,想方设法拓展让老龄人才施展才华的空间。对那些学业扎实、经验丰富的老年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提高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参与社会的能力。
(六)加强老龄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领导,尽快建立起各个层面上老龄人才市场及有关信息库,不断建立并逐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积极探讨老龄人才开发的措施和办法。
(七)抓紧修订并完善老龄人才资格认定政策,积极探讨并努力实施人才资源的再开发。重点开发老龄高级人才资源,对那些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要制定一些特殊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他们的才智不因退休而浪费。
(八)树立老龄人才参与社会、大有所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老龄人才也是社会宝贵的人力财富资源,努力形成开发老龄人才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正面宣扬老龄人才资源开发的积极意义,积极倡导有利于老龄人才资源开发的政府行为与全社会的自觉行动。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和媒介,营造老有所为的舆论环境,有效引导人们走出对老龄问题片面认识的误区,形成年老同样可以有为的共识,积极帮助和支持老龄人才以多种形式实现自身价值的追求。
我国自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时间较短,政府和学术界对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也尚未做好充足的准备来应对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老龄社会的前瞻性研究。一要正确认识人口老龄化的规律,加强对老龄化社会特点和老龄事业的调查研究。二要创造条件,建立综合性国家级研究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研究人员,进行专项课题研究,为老龄化社会的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三要在综合性大专院校设立老年学系或老年学专业,培养中高级人才。四要设立老年学科研基金和出版基金,实行课题招标,资助老年学基础理论研究和有关著作的出版。五要发展终身教育和老年教育,提高老年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六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年学研究的近期(三年)、中期(五年)和长期(十年)规划,对现有的老年学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进行统一组织,使其分工协作。同时,注重借鉴国外对老龄化研究的科学成果,开展全国老龄化问题研究,为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决策参考。
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正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到来的,因此,在经济实力较弱的情况下,要满足庞大的各方面的养老需求,困难不言而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3年世界人均GDP排名数据显示,中国人均GDP为6629美元,排名世界第86位,与中国GDP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的名次形成鲜明对比。“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键是加快经济发展,不断壮大经济实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只有这样,才能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从容应对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等诸多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在劳动年龄人口比重较高的时期,并在今后十几年内仍可以保持充足的劳动力供给,然而传统劳动密集型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性的发展要求,一定要努力创造技术、资本优势,不断提高资本、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水平,从而实现较高的经济增长效益,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研究老年人的法律地位,是维护、巩固和发展老龄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实现“六个老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再做贡献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这是我们研究当代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呼唤全社会树立 “尊老敬老”风尚。老年人地位下降,变为“社会弱势群体”,这已经是毋庸置疑的社会现实。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作为研究对象更具有普遍性。从各个方面看,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农村传统的尊老道德观念趋向弱化,甚至有虐待老人的现象,少部分老年人生活难以为继,前景令人担忧。社会面临普遍的“价值失落”和“道德危机”,我们该如何研究和解决现实存在的老年人问题,服务于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对20世纪进行深刻反思,考察和建立一种和谐文化,从制度发展和价值实现的根本方面探讨养老问题,构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关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网络。
目前,中国在尊老养老方面的问题,绝不仅仅集中于经济问题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绝大多数家庭经济条件都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是不争的事实。养老尊老的关键还应该在于如何缩小社会转型期两代人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上的差距,增进代际之间的观念认同和情感沟通。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养老的许多内容极具弹性,特别表现在精神赡养方面,主要依靠子女的孝心而非经济能力。因此,在全社会提高教育道德觉悟与道德规范的普及,形成一种健康积极的家庭伦理观念至关重要。
随着当前老年人对养老生活与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更加应当注重的是促进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和日常照料一体化,促进道德教育制度规范和法律约束一体化。在我国社会目前所出现的“厌老、弃老和不养老”等恶劣现象,从根本上说并不能完全归诸于经济因素,还应从思想道德和尊老敬老的文化角度进行思考,努力建立制度化的现代道德体系。
老龄化社会在呼唤“尊老敬老”风尚。今天不孝敬老人,明天也可能不被儿女孝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关心、爱戴老年人。和谐社会讲求人自身内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尊老敬老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尊老敬老形成风尚,有利于激发我们内心的向善力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对人们的道德品行会有潜在的束缚作用,一旦违背这种社会风尚,就会受到公众和舆论的谴责。
(二)健全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前述宪法、《老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着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巩固和提交,保障着老年群体实现“六个老有”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还应当看到,国家、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法律地位的保护任务仍然艰巨,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如前所述,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损老年人法律地位的思想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由于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或执法不严,使得老年人的权益无法保障。
1.应继续高举“加强老龄工作”旗帜。在全国特别是在各老龄工作系统中,要继续高举《决定》的光辉旗帜。该《决定》是中央对以往数十年全国范围老龄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党和人民对全国老年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为实现“六个老有”目标,安度晚年、再作奉献的进一步关怀,也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长期的总政策;是指导全国各系统老龄工作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体现,又是我们研究维护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指导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其中,该《决定》特别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还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领导”等。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该《决定》中7条决定和15项要求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对此,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委主任的回良玉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给予充分肯定,讲话指出:“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老年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进展较快,基层、社区老龄工作逐步深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得到加强,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初见成效,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与此同时,他还专门指出,必须加大落实《决定》,以及进一步实施《老年法》的力度,为此,还特别强调“要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队伍的素质”。
2.应大力培扶敬老模范。在全社会树立敬老爱老模范,弘扬尊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特别是应当要求中青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和企事业职工带头做敬老爱老的模范。这些人是国家栋梁、社会中坚、家庭骨干,他们敬老爱老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和家庭,对保障老年人以合法权益为中心的法律地位的认知程度。
3.应建立涉老法庭。在各省法院系统,按人力、物力及设备条件建立和健全老年人权益法庭,专门审决涉老案件,以便及时有效维护老年人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考虑两方面:一方面城市和农村老年人口逐年猛增,涉老案件相对增多,涉老法庭需要相对增加;另一方面便于涉老法庭从组织上保障更有效审理涉老案件。据报道,南京率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庭,专门受理有关婚姻、赡养、继承、住房、医疗等涉老案件,深受群众好评,从这方面加强了维护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巩固和发展。
4.应加强老年立法工作。修改和补充完善地方老年法规的条文,做到与时俱进。回顾各地方老年法规多年来执法与司法实践历程,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目标、措施以及各项政治权益、人身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等各方面都是正确的,在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和有关干部、群众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成就。同时,随着全国各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地区经济及文化差异,各阶层干部、职工、居民和家庭成员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值得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为了更完善和巩固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很有必要对有关老年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议、修改和补充。例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对该省《老年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两大突破:一是将老年人享受各种优待的年龄从70岁以上放宽为60岁以上;二是凡持有“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均可向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办理“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广大老年群体对这一举措此表示欢迎。
综上所述,我国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既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保障,又有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维护,还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支持。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法治权威力度不断加强,各民族、各界干部和群众尊老爱老的法治与德治观念将逐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也会更加完善,当代中国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必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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