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管委会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中国老人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使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遭受严重破坏,但封建剥削制度的根基不但依然保持着,而且与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使得中国的广大民众不仅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而且还受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他们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那个时期中国人民的贫困和不自由程度是世界罕见的。
鸦片战争失败后,中国根深蒂固的帝王权威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千百年来赖以生存的农耕社会结构也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而岌岌可危。割地、赔款、各种不平等条约带来的负担最终转嫁到民众身上,而清政府的剥削压迫却并未减少。反封建、反侵略的太平天国运动与义和团运动都使社会处于动荡状态。据推算,这一时期的人均寿命低于40岁,从一些历史照片上也可以看出,当时普通民众大多面黄肌瘦、衣衫褴褛、目无生气,充分说明他们当时生活潦倒、流离失所,精神和身体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
(二)民国时期的中国老人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中国结束了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比较完全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建立了中华民国政府。辛亥革命后,中国人虽然摆脱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困苦命运,但由于民国政府资源匮乏,根本无力掌控局势,又导致军阀混战,各地处于无政府状态。军阀们为了抢地盘,增加实力,都不同程度的依靠外国势力,出卖国家主权,社会民众的生活也难以安定。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八年间对中国烧杀掠夺,导致中国大地上战火四起、土地荒芜,百姓生活无依、被迫逃荒、饿殍遍野、易子而食,中国饱受战争的创痛,而民众也陷入悲惨境地。
据史料数据显示:1)1920~1921年华北四省区大饥荒,死1000多万人,灾民3000万(一说5000万);2)1925年川黔湘鄂赣五省大饥荒,死亡人数不详;1928~1930年北方八省大饥荒,死1300多万人。以陕西、甘肃为中心,遍及山西、绥远、河北、察哈尔、热河、河南八省,并波及鲁、苏、皖、鄂、湘、川、桂等省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造成的逃荒人流无法计数,倒毙在荒原上的饿殍大约1000万。陕西原有人口1300万,在三年大荒中,沦为饿殍、死于疫病的竟达300多万人,流离失所者600多万,两者合计占全省人口的70%。难民人数估计达五千万左右;3)1931年饥荒,长江1931~1949年发生水灾11次,其中1931年、1937年两次水灾死亡人数都超过14万人,1931年灾民1亿人,水灾后因饥饿、瘟疫而死亡的人数达多300万人;4)1934年全国大旱灾,导致饥荒,饿死人数达600万之多;5)1936年~1937年川甘大饥荒,受灾大约3700余万人;1936年至1937年在四川大灾中饿死的人数,虽没有精确统计的数字,但仅四川万源一个县的人口数就骤减了三分之一;6)1941年广东大饥荒,死亡人数不详;7)1942年中原大饥荒,仅河南一省饿死的人数达300万人,另有300万人西出潼关做流民,沿途饿死、病死、扒火车挤踩摔轧而死者无数;8)1943年广东大饥荒,300万人冻饿而亡;9)1945年东北及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浙江、福建、山西、广东、安徽、广西等省灾民达1900万人;10)1946~1947南方大饥荒,仅粤、桂、湘三省就饿死了1750万人;在湖南,1946年4~7月,饥荒遍及全省,饥民们始则挖草根、剥树皮为食,继则以“观音土”充饥,截至8月,湖南饥荒祸及400万人,仅衡阳地区就饿死9万余人。根据美国驻华公使司徒雷登的说法,1949年以前,中国平均每年有300—700万人死于饥饿,民国时代估计总共饿死者高达2亿以上。
这一时期中国老人详实的生活史料记载已无从考据,但从以上触目惊心的数据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绝大多数老人,其生活的境遇用“白骨皑皑”、“惨绝人寰”来形容并不为过。
(三)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初期的总人口数为54167万人,人口出生率为3.6%,死亡率为2%,平均寿命为38岁,年人均工农业总产值只有86元,年人均国民收入只有69.29元。可以说,中国是在经济基础极为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战后经济恢复的,“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就是当时新中国的真实写照。中国老人也在历经百年磨难困苦之后,终于迎来了安定的生活。
随之而来的土地改革使老人们获得了生活的来源和依靠。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我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这次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中国农民数千年来得到土地的奋斗目标,使农民真正从经济上翻身作了主人,从而最深入、最广泛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革命和建设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解放。同时,土改政策充分发挥了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老人们不再流离失所,无依无靠。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对象。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五保老人获得平等的保障权提供了法律依据。195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和同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农户和残疾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1958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场所”。此后,敬老院成为一些地区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场所。到1958年,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有413万户,519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老年卫生、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老龄产业等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达200余件,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本部门老龄工作行动计划和本地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督查和评估制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期中和期末检查,推动规划的落实。同时,建立了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统计工作制度,为制定规划和完善督查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国范围的老年人口状况调查,为我国老龄事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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