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也要看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障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困难、保障水平低,法制不健全等。人口老龄化问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法制做保障支撑。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老年法》总结了过去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老龄立法的最新成果,增加了三章三十五条新内容。
新《老年法》对家庭养老做出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比起原先的家庭养老,新增了社会养老的内涵,更突出了社会养老和政府责任,因而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和政府责任共同参与的总框架。在新《老年法》中,关于社会保障的内容改变较大,保留了原章名“社会保障”,但采用的不再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而是狭义的社会保障概念,即主要限定为由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而把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环境建设等内容单独成章,另作规定。单纯的社会保障是物质保障,能实现老有所养,但难以让老年人体面生活;而养老服务、社会优待、环境建设等内容则可以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以及敬老爱老。新增的“社会优待”章节,大大扩展了修订前《老年法》的内容,集中规定了政务服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农村酬劳优待等内容,这成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另外,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新《老年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增加了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抚养人予以督促等内容,明确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但总的来说,有关老年保障的法律建设还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很多涉老问题的纠纷处理和老年人的保障问题上缺乏专项的法律和法律依据。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有利于调整老人与社会、老人与单位、老人与非老人、老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制裁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必须尽快制定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家庭赡养法、社会服务法、老人财产法和老年人福利法等专项涉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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