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养老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其诞生的目的在于缓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能解决的社会风险,进而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统治阶级用于统治人民大众的工具,并不是为了彻底改变工人阶级贫困的生活状态。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待遇更加优厚、享受者越来越多,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因为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是其社会养老保障的基金来源,正如马克思所言:“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持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资产阶级装出一副大慈大悲的样子,但也只是他们自己的利益需要这样做的时候才会如此”。
构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然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轨道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走向和谐。
(二)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坚持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繁荣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养老保障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能否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是衡量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从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从某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出发来设计和执行。这就要求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首先要实现人员上的全覆盖,让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带来的好处;其次,社会养老保障的待遇要以能够保障老年人的最低生活水平为底线,在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待遇水平,谋求发展权,实现有尊严的养老;再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必须更多地体现出公平性而非效率性,实现财富在代际之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彰显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共济和合作精神,因此养老保障待遇在不同群体之间不应存在太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