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国家和企业按照按照2:1的比例,将投入资金上百亿元用于敬老工程建设,加上地方政府投入的土地等资产,都需要安全管理、科学投资,才能有效应用于敬老工程中,因此,要成立相应的“敬老工程投资管理委员会”。敬老工程投资管理委会在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保护投资者、社会以及国家资产的安全;二是进行投资增值。
(1)建立养老服务风险规避机制。提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参保,以服务人员和第三者(被服务人员)为目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风险基金,用于补贴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限额部分的支出,以增强规避服务工作风险的能力。
(2)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和被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情况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和反馈。为提高公共养老资金、资产使用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逐步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和办法。
(三)、严格审核放款条件与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享受养老服务或服务补助的老年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到规范操作。
(四)、规范服务组织的运作管理。逐步建立起县(市)、区一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其基本职能是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指派,承担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调研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的服务机构中。
对实行收费的服务项目,在服务价格确定前应征求老年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制。老年人对收费的服务项目要求提供收据的,应提供规范的收费票据。
督促各级养老服务组织进行法人登记(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确实有困难的,可作为县(市)、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单位财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与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以签订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被聘用的服务从业人员有权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签订规范、合法的用工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明确各方权益、义务及薪酬支付制度。
(1)成立中国敬老工程投资管理基金会(以下简称“敬老基金”)。设立理事会议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如重大募捐、捐赠、项目资助、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
作为敬老基金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负责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负责基金会捐赠项目使用的审批,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评估、合并、调整、人事任免、管理和监督;负责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以及基金会其他重大业务等工作。
设立项目部作为敬老基金会下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基金业务工作的管理。编制年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对申报的基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评估、审查;负责对专项基金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信息反馈、监督和检查;协助办公室向民政部申报专项基金项目,指导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基金运作;负责制定敬老基金会项目的实施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设立办公室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申报专项基金项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基金的理财活动。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敬老基金会的下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运作。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敬老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捐赠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基金的来源、捐赠管理
1.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政府部门的资助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形式,开展理财活动。
2.基金捐赠管理。凡为敬老基金会捐资,敬老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对敬老基金的承诺等。敬老基金会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基金会的规定范围内,给予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在全国范围内资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开展老年康复护理、老年文化体育、老年教育、老年人才开发和老年社会福利服务及其他慈善事业。
(1)资助兴办与之相关公益实体。
(2)资助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3)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资助的项目。
(4)支付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5)开展合理的投资增值工作。
(1)所筹资金进入敬老基金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务由敬老基金会进行管理。
(2)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制订年度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备案。
(3)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提出和签字,办公室按照基金用款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核,规定手续完备后,报敬老基金会理事长审定签字后生效。财务人员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4)基金的资助,受助单位必须专款专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进度分期拨款。
(5)接受基金的单位收据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6)基金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7)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业务支出包括项目支出和项目开发费用支出。项目开发费用支出包括项目筛选、调查、评审立项中发生的费用,每年用于业务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基础管理费用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敬老基金会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自查,向民政部社团组织管理局上报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敬老基金会对下属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定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改变项目基本功能转其他用途的,应坚决予以制止。
对于为敬老基金成功募集资金的相关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当给以奖励。奖励办法由敬老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定。
专项基金的名称、管理人员等需要变更的,应该向该专项基金的批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凡在2年内,无法按照敬老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专项基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置换手续;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注销。专项基金注销时,其机构同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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