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目前,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已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因此,我们提出敬老工程管理委员会(简称敬老委)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
敬老委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从实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搭建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协助政府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带动社会力量,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一)、全国各地建立敬老委分支机构,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二)、内部机构设置
综合部:协助敬老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敬老委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承担全国敬老委部分相关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访、信息、统计、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敬老委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敬老委的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草拟请示报告文稿及各类表格的填写上报;负责老年人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政策研究部:组织开展敬老工作理论研究;负责敬老工作综合性政策调查研究;配合研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培训发展部:承担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为老服务和老龄产业规划、政策建议及相关规范;协调有关部门研究为老服务和老龄产业发展及其市场监督;承担老龄干部培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宣传部:宣传党和政府的敬老工作方针、政策,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敬老工作;宣传贯彻老年法规的实施,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表彰先进;负责有关老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敬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活动;指导有关涉老团体和基层老年人协会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单位新闻出版工作;承担全国敬老委新闻办公室的职能;协调处理各类涉老案件;负责高龄老人优待政策的落实及优待证管理。
国际部:开展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宣传部协同开展敬老工作对海外宣传;参与联合国及国际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组织实施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国敬老委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职能。
人事部:负责机构内人事和编制等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敬老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敬老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行使非政府机构职能,突出独立性与完整性。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养老服务业大发展。
(3)成为政府与社会、企业、百姓间的桥梁,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加强对敬老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对敬老工程设施项目的申报,具有审批和规划权。
(4)组织开展老年科学研究工作,指导老年社团组织的工作,组织和指导老年人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敬老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对老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组织开展敬老工作方面的活动,开展老龄问题的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
(7)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地方、各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敬老工作。虽然,目前各个省、市、县各级都有老龄委,但是属于政府机构,人员不专职、不专业、效率不高,敬老委将从专业和独立的角度,对相关部门的老龄工作进行监督与协调合作。
(8)支持建设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老年福利事业。
(9)强化行业监管。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发现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时向有关司法部门申报。积极与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
(10)接受司法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监督者也不例外。敬老委将依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和司法监督,支持和保证监督、纪检、审计等政府监管工作。
(1)鼓励退休人才担任敬老委领导。采取“再劳再得”的激励机制,使得退休后的老专家、干部仍能发挥余热。60岁以上可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职务,70岁以上可担任老龄事业顾问。
(2)组建专业型人才队伍。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委联合,招聘老年医疗、心理、经济、法律等专业性人才进驻各地敬老委,开展相关工作。
(1)落实老龄政策法规。在城市,积极推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政策,努力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在农村,倡导巩固家庭养老功能,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加大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完善为老服务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重组等途径,统筹规划为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学校),形成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5级为老服务设施网络,努力改善为老服务环境。
(3)强化为老服务功能。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为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生活照料等便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向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服务;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为老服务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敬老委办公室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为老服务质量的监督。
(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老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加强对老年人用品市场的监督,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信访条例》,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
(5)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本着寓教于乐的原则,在切实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培训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骨干,经常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办好老年教育,加强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发展远程老年教育。
(6)做好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联合各地各级劳动部门共同实施。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会商当地劳动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确定培训项目,落实培训教材。所有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均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敬老委负责向各级政府地方财政申请给予补助。
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并开展对在岗服务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
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7)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监督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督与评估机制。监督与评估工作可以授权委托县(市)、区一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具体运作和实施,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配合实施。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与服务质量,被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帐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情况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和反馈。
(8)建立养老服务评优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评选优秀人才和敬老服务相关机构,申请资金和政策支持,例如申请国家财政拨款。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申请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承担道德法庭和精神文明建设。敬老工程管理委员会承担“道德法庭”责任。所谓“道德法庭”,应该是通过社会舆论对当事者形成的一种不是法庭胜似法庭的威慑力。“道德法庭”遵循的是道德原则,它是植根于大众对于伦理道德的集体认知与历史沉淀而形成的公断力。具体是以社会广泛认知的“尊老敬老”的道德标准,针对道德主体(每个自然人)的内在和外在的两个维度、有形和无形的两种形态,形成无处不在的“道德制约”,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出浓厚的爱老敬老氛围和道德约束力。
“道德法庭”既是透视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窗口,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突破口。敬老工程管理委员会在承担“道德法庭”责任的同时,也具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将加强培育和形成以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敬老爱老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爱老敬老意识。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不可替代的精神支撑作用。
(10)改善农村养老服务。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11)推进落实敬老用地和资金。积极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资金供老年人养老的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12)建立协作机制。协调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13)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14)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15)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部门。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6)推动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部门,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协助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17)申请完善补贴支持政策。推动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18)联合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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