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5
社会地位,系指社会性成员在社会整体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一般由社会规范、法律和习俗限定,它常用来表示社会威望和荣誉的高低程度,也泛指财产、权力和权威的拥有情况。社会地位也分先赋性地位和自致性地位两种。前者取决于性别、年龄、家庭关系等,主要体现在家族关系中;后者往往与所受教育、职业和婚姻状况等有关,主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则是由老年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 也是由老年人的社会经济价值所决定的。1972年,美国学者考基尔和霍尔摩斯在《老龄化与现代化》一书中曾提出:老年人口的地位高低与社会现代程度成反比。在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中,老年人地位最高;在文盲社会中,老年人地位也很高;而在老年人口比例较高和处在科学文化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老年人地位则相应降低。此外,老年人地位降低与社会变化率成正比,即社会发展平稳期与社会急剧变革时代相比,前者老年人的地位要高得多。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老年人如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居于支配地位,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能起到决定性影响和作用,那么他们就能创造较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因而其本身也就具有较大的价值,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老年人地位也必然会很高。如果老年人不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发挥的作用很小,那么他们就不能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价值,或者创造的价值很少。这样,他们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相应地减小,这决定了他们的地位必然很低。所以,老年人的地位与老年人的社会经济作用及老年人的价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传统中国社会就是一个“老人社会”,即老人往往集经验与权力于一身,是社会权威的代表。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过程中,中国的“老人社会”开始逐渐走向边缘化,以至发展到现在,旧的“老人社会”已经改变,进入老年人人数增加但权威与地位却在弱化的“新老龄社会”。
传统的中国“老人社会”也是一个“乡土社会”,它是封闭、凝固的村落共同体,是人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社会秩序的维系在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以及长者权威。在这样的区域共同体中,老人是集经验、知识与权力为一体的权威形象。他们居于村内及村际社会网络的关键位置,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在村庄公共秩序的维持、大事小情的处理等方面居于核心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村庄的盛衰安危,即所谓的“长老统治”。在旧的“老人社会”中,社会权威的来源不在于空间上“走多远”而在于时间上“活多久”,年龄越长则权威越大。年长是时间与历史的见证,也是经验、智慧与权威的表征。人们对长寿的追求不仅仅在于生命的延续,更在于权威的保存。当然,这里的“老”并非单纯指生理意义上的年龄增加,而是包含更多的社会或文化内涵。
在老人社会中,老人的权威体现在方方面面,而在家庭、家族乃至宗族关系中则最为明显,体现为家长(族长)对家庭(家族)成员的控制以及对家庭(家族)利益的维护。在中国的南部、东南部一些地区,如福建、江西、浙江等省份,家族势力异常强大,往往是同一家族或几大家族占据一个村庄,办理公共事务、调解社会纠纷、维持乡土秩序等等,而家长(族长)在其中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对内可以负责生产生活、婚丧嫁娶等所有事情,同时也可以调动群体内部成员一致对外。这一时期的老人既是久远历史的见证人,也是生存经验的储存器,同时又担当文化礼俗的承续者,他们的历史记忆和丰富经验让年轻人觉得神妙莫测又十分钦佩,而他们正襟危坐、“之乎者也”的仁义教育也散发着长者的威严。进一步说,“老人社会”并非仅仅指老人权威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它也等同于传统中国社会的小农经济、封闭型社会结构与内向型心智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老人”是中国社会传统性的重要符号。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那种“处于人伦秩序上层的族老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势”,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正发生变化。而且,往往愈是流动性强的乡村,老人政治的影响力量愈小。在现代流动社会中,老人们已经不如过去那般拥有“一言九鼎”的权威性和主宰力,至少他们已经没有办法过问或干预在外流动的子女。
此外,经济高速发展需要继续社会化和接受能力强的年轻劳动者。老年人反应慢、知识更新能力较弱,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变化,因此,老年人的地位降低。另外,老年人本身自救自助意识不强,社会缺乏对老年人群体社会价值和作用宏观全面的认识与评价。老年人自身思想上也相对放松,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不需要继续奋斗,而是凭自己的退休金或者儿女供养安享晚年,这也是造成老年人社会地位下降的重要原因。
老年人社会地位的下降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养老问题、心理问题、忽视老年人价值和作用、漠视老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相继出现。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对待老年人社会地位的下降,做好老年社会工作,注重老年人养老和心理安全,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和作用,保护好他们合情合理的各项权益。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速度加快而老年照顾资源又出现断层的背景下,构建多元化老年生活援助体系,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来缓解老年群体生活困难、增进老年人福利,是最为务实的途径。
老年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能发挥作用的大小,从根本上来讲,并不是自己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传统小生产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几乎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完成社会经济运行的,呈现出一种简单的自给自足模式。在这种社会里,生产经营经验和生活经验,都是由老年人传递给下一代,再一代接一代地依次下传,因此,家庭的生产计划也是由老年人来决策,生产活动由老年人来支配,家庭生活由老年人来安排。如此一来,老年人就在生活资料的获取过程和生活活动中,成为主宰家庭一切活动的“主角”。老年人的这种作用在传统社会里,使老年人的价值具有一种永恒性, 它不仅伴随着老年人生命而存在,并且在其生命结束后还将影响着子孙后人,使子孙后人永远以“老人言”为训戒。
但在“新老龄社会”中,传统孝道在农村已经呈现出日趋衰落的特征。这首先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核心家庭增多,家庭规模缩小、功能弱化。其次,社会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年轻人忙于工作和事业,往往无暇顾及父母。再者,市场经济崇尚年轻人的力量,老人的“贡献”逐渐降低。无论是被迫为之还是主观选择,孝道的衰落使得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弱化甚至衰落,在既无传统权威又无现代生存能力,以及没有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环境下,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老人已经被边缘化。老人们只能在内心回忆过去,缅怀传统,或时常对年轻人的行为发些抱怨之词。当青壮年劳动力周期性地往来于城乡之间,青年与老年之间的信息、心理鸿沟逐渐拉大,老人权威逐渐让位于青年人的权威,退为家庭生活中的“配角”。
这种情况在城市也有同样的表现。虽然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健全,但是许多原来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即将步入晚年,由于他们丧失了原本在单位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因而也同样面临着养老保障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很多老年人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这里的“边缘化”既是指农村社会中老人相对于年轻人的边缘化,也包括城市老年人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化,特别是指由于体制改革而不再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城市老年人群体—相对于改革以前自身状况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其他群体的边缘化。因此,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一)人口变化使家庭结构改变
我国历史上占主导的儒家思想核心内容是“孝”。家庭这个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以直接面对面的互动方式结合的基本群体,是人们的首属群体,即使在现代社会,家庭也仍然作为首属群体对人们发生着重要作用。孝的观念在儒家思想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并与家族本位思想观念一道长期居于统治地位,这使得家长的地位得到巩固和提高,尊重家长也就必然尊重老人。但随着社会变化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家庭结构和规模、家庭养老文化以及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带来家庭中老年人的赡养负担、家庭中代际矛盾深化等一系列影响家庭发展的问题。
中国社会转型期中的人口变化,使得家庭户数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但是家庭规模和家庭中孩子的数量却在持续下降。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核心家庭的比重在上升,扩展家庭型的比重在下降,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执行,这种趋势还将不断上升。另外,儿童比例的降低和老龄化加剧使得“4-2-1”家庭大量涌现,祖辈、父辈、孙辈三代共处一个屋檐下的和睦天伦景象,现在也愈来愈难以见到。
中国一直以来推崇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家族在传统中国的盛行是形成家庭养老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另外,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强调以“孝”和“仁德”治天下,并在典章制度上给予了充分有效的保障,这些举措有力解决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养老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核心家庭的大量出现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人们的民主意识、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家庭的法律地位被取消,家族功能弱化,家庭完全可以直接自主的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敬老养老态度。社会结构的转型和传统价值观念的弱化也降低了老年人的权威,使得家庭养老文化发生了转变。同时,由于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人们的平等观念、平等意识大大增强,老年人的地位由传统的权威至上转变为现在的长幼平等甚至更多出现了一种对于子女的“依附”与“从属”,其在家庭中的权威远不如从前那般强大,强权地位大大流失。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该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并提出了主要通过社会习俗、舆论力量、子女素质等方面来解决老年人的家庭养老问题。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法律并未制定出具体的执法标准和处罚条款,也没有明确的执法权利机构。因此,导致家庭养老的实施状况出现巨大差异,有的家庭子女孝顺、父母谦和,几代同堂其乐融融;但有的家庭尤其在农村,子女或者不在身边无法照顾老人,或者轻谩漠视老人,甚至出现虐待打骂老人现象,老年人养老状况不容乐观。
过去,由于老年人可以指导生产、传授生产生活的知识和经验,老年人支配着生产活动和家庭生活,成为家庭、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具有的相当一部分经验只能用来说明和指导过去的生产生活实践,很难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只有那些能够日益更新科学理论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对外界事物反应迅速的人,才能适应高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的需要,而老年人由于生理逐渐衰老,反应能力、冒险精神、竞争优势以及其他方面都比不上中青年人,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也因记忆力衰退而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老年人的地位和生存能力受到严峻挑战,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急剧下降。
(二)家庭结构变化致养老难顾周全
我们一般所讲的家庭养老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的内容。在物质供养有了基本保障后,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家庭养老文化的核心内容。然而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大力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家庭平均人口数逐年下降,尤其是核心家庭的出现,“4-2-1”家庭结构模式逐渐形成,一对年轻夫妇往往在抚养孩子的同时,还要兼顾4~6位甚至8位老人的基本养老生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看,如此养老对于实现物质基本供养都是十分困难的,对于周到的生活照料和额外的精神慰藉就更加难以保证。另外,和传统社会相比,如今在家庭中,大部分妇女都有自己的工作,几乎所有的小孩都要接受教育,因此,老年人的生活照料还面临着人员保障与经费保证难以落实的问题。由于经济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制度的变化以及教育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流动人口往往又多是青壮年劳动人口,这也给家庭照顾老年人带来了诸多难题,年轻人常年不在父母身边,难以实现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和保障。
(三)家庭养老遭遇代际冲突
首先,中国过去的家庭中家长是具有绝对权威的,家庭中大小事务的处理都是由长辈说了算。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家庭文化却是提倡长幼平等、提倡家庭民主的。在中国,当孩子年幼的时候,绝大部分的事情是由家长做主,很少听取孩子的意见,这就使得家长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权威。随着年轻一代逐渐成长,在许多事物的处理上,老年人仍然认为自己拥有支配权,而年轻人却往往认为老年人的一些思想和方法过时,跟不上时代发展,坚信自己掌握的文化和生产技术更加先进。这样,在家庭事务的处理上和家庭事件的决策上,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矛盾。
其次,由于年轻人和老年人出生在不同的时代,他们有着极不相同的成长经历和生活背景,再加上他们本身身心发展所具有的客观差异性,从而形成个体不同的生活习惯。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有一些生活习惯将会被对方同化,但是当双方另外一些生活习惯不一致时,双方在潜意识或者是无意识中,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生活习惯作为正确正常的标准来规范和约束对方,在对方不能理解或者说不能接受的情况下,矛盾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再次,由于核心家庭的出现,4位老人甚至6~8位老人可能只有一个(曾)孙子和(曾)孙女,因此,在家庭中孙辈的抚养更受到父母及众多长辈的关心与关注,这成为现代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对于孙辈的生活照料、习惯养成、家庭教育等诸多方面,年轻夫妇与长辈之间必然会产生分歧。一方面,家中长辈大多按照传统方式来照料和教育孙辈,而年轻夫妇在接受现代文化和生活的熏陶下往往倾向于用他们认为比较现代的方式来照顾和教育小孩;另一方面,长辈一般都比较疼爱孙辈,当孙辈因为犯错而接受父母教育的时候,长辈多采取袒护孙辈的行为,甚至为此与年轻父母发生争执,这些方面都使年轻一代和长辈在抚养孙辈上发生一系列的矛盾。
(四)不同人群家庭养老问题的差异
根据2012年对上海家庭养老调查的情况,绝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与自己父母的关系表示满意,其中很满意的占46.9%, 较满意的占45.7%。调查结果也显示, 大多数受访者能够与其配偶父母保持较令人满意的关系, 只有二成人表示一般或不太满意。
性别差异:男性比女性更容易获得配偶父母的满意度。在与配偶父母关系上和一般的看法类似, 女婿(男性受访者)和岳父母的关系明显比媳妇(女性受访者)和公婆的关系更令人感到满意, 前者的满意率88.9%,比后者76.0%的满意率高出近12个百分点。而其他一些变量, 如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结构、经济条件等, 则对这个问题没有显示出明显的影响。
文化程度差异:文化程度越低越能够尊重老人意见。由于老人在家庭中地位逐渐下降,老人的意见不仅不能主导家庭决策,而且他们的建议或想法越来越被忽视,这一点在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中表现尤为明显。据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不同,在处理和老人意见不同时的做法上有明显的差异。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成员能够更多考虑和接受老人的意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受访者中,38.5%的受访者会放弃自己的意见,按照老人的想法办。反倒是较高文化程度的受访者更多地倾向于对老人的意见不予理睬。
年龄差异:不同年龄人群对养老方式的期待也不同。在养老方式上,同住养老的模式已经被动摇,多数受访者更愿意采取分居方式,即使在 5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也有2/3的人选择分居。七成以上的受访者赞成分居式的养老方式,而赞同同住养老方式的仅为26.7%。分居式的养老方式中,赞成分居但经常看望照料老人占受访者人数的55.4%,愿意请保姆照料的占5.7%,分居但支付赡养费的占4.9%,赞成送敬老院的8%。
值得注意的是,在养老问题上较年轻的受访者和较年长的受访者之间,有着明显不同的期望,年长者更多地希望和子女同住养老。55岁以上年龄组赞成同住的达到35.4%,而55岁以下年龄组赞成同住的比例是24.5%。对分居但经常看望老人这一养老方式,55岁以上老人的认同率为43.6%,65岁以上老人的认同率为40.0%,均低于55岁以下受访者58.2%的赞成比例。
经济条件的差异:经济条件差的家庭更愿意接受同住的养老方式。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意愿也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异。人均收入越高的家庭越赞成分居式的养老,而低收入家庭则更多倾向于同住的养老方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访者中,40.2%赞成同住养老,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受访者中,该比例仅为12.4%。
(一)城镇老人养老基本现状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口也越来越多,并且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城市中有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但目前城镇中养老服务总满足率却仅为15.9%。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地不断加快,人口老龄化明显相对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但是我国城市的养老能力又极为有限,照料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仍然跟不上老年人日益增多的服务需求。
同时,因为中国城镇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更需要不同程度的长期照料护理服务。据测算,平均每位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照料与医疗成本开支约为65~74岁老人的14倍多,如此一来,城镇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需要解决。
(二)城镇老人养老存在的严峻问题
进入老年并不意味着马上需要依赖别人的照顾。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 特别是在城镇中,“老而健康” “老而独立”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虽然健康老年人也需要社会、社区的相应服务,例如家政服务、安全服务、信息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等,但这与其他人群的需求没有什么不同,是面向所有人群的公共服务,也是完全能够满足的,因此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服务”。只有当老年人在生命后程,进入“功能受限期”时,“养老服务”的问题才真正显现出来。在中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的十几年里,我国城镇老人的养老生活已经得到初步改善,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绩,但是面对不断增多的老龄人群,还有许多问题客观存在着,城镇居民中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依旧未能得以全面有效的解决:
1.养老金待遇悬殊较大。随着养老金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养老金待遇悬殊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一问题尤其在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两者之间最为显著。从地域上来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差距比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差距更大。如果再把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的福利收入计算在内,差距更为悬殊。社会保障本身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其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它通过收入转移,对低收入或无收入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但是,自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双轨制使这种差距开始拉大,难显公平。
2、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随着国家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国情的要求,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即出现“4~2~1”型家庭结构,若按照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便会有“4-2-2”型家庭结构,如果政策连续实施下去,那么未来城市家庭结构将是以“4-2-1”或是“4-2-2”型结构为主。在过去,通常是家长与成年子女同住,但现如今绝大数独生子女与父母都是分开居住的,父母与子女长期分居,老人的养老将成为突出问题而长期存在。
3.养老机构发展不完善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滞后。我国现有的养老机构在服务内容上较为单一,只偏重于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温饱水平,而对于其十分重要和必须的服务活动尚未有效提供,整体护理模式尚未良好贯彻,服务人员专业限制,其服务质量也有待提高,一些养老机构设施简陋,护理设备缺乏。尽管社区养老在我国发展已有一段时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仍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中的多样需求。从事养老助老服务中的大部分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或相关老年服务的培训,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4.精神慰藉缺乏。如今,我国城镇老年人大多数能够自养,他们从子女身上所需要的不再是经济上的支持,而是需要子女对父母的关心、尊重、经常问候及体贴等以获得心灵上的幸福感。然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子女因为生活、事业的压力,对尽孝父母常常力不从心。城市老年人大多住在楼房单元里,与外界接触越来越少。独生子女家庭的亲友探望也可能较少,从而使老年人的社会交往频率低,老人们越发感到孤独。社区在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的服务发展尚不健全,使得老年人可以娱乐的地方较少,精神上没有寄托。
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关于养老服务问题,客观地讲,目前尚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对于“养老服务”的基本概念、服务体系、资金安排等方面,还没有达成共识。
(一)农村老人的家庭养老现状堪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这场变迁涉及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突出表现为两大变化:一是生产关系的变动,即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推行,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二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转移到其他行业或产业,乡镇企业蓬勃兴起使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这场社会变迁,冲击震撼着整个农村社会结构,对农村家庭也产生极大的影响,它不仅促进了农村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养老状况看,为数众多的老年人仍依靠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正受到各种因素和新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导致老年人在一些家庭中处于最低地位,受子女歧视、虐待、遗弃的现象在农村并不鲜见。影响农村老年人养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老年人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是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生活水平与村民收入都得到了逐步改善和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多农村老人因物质条件改善与思想观念革新而面临着“赡养危机”。因此可以说,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定的大事,亟待解决。提高老年人在家庭养老中被赡养扶助的水平,对于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农村老年人拥有幸福晚年具有积极意义。
(二)农村老人家庭支配权大幅下降
研究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要从分析老年人在家庭中经济支配权和家庭主要事务决定权入手,考察其经济地位和受尊敬程度,综合出对老年人家庭地位的评价。据一份2010年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在农村家庭中,老年人可对家庭经济起支配作用的仅占18.7%,部分支配的占18.4%,能支配本人收入的占13.2%,而无支配权的占49.5%。可见,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并不高。从农村老年人对家庭主要事务决定权的调查来看,对当日做饭、家庭商业、娱乐活动等日常事务具有决定权的老年人比例分别为59.47%、29.9%和15.29%,对农业生产也只有43.18%的老年人有决定权。子女婚嫁、子女择业决定权是最能体现家庭权力关系的两种主要事务,从调查来看,农村老年人当前拥有这二者决定权的仅占46.51%和25.15%,相对于以前老人作为一家之主、绝对权威的家长地位,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已有较大幅度下降。
我国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际上是处在传统烙印很深的前工业阶段,这使得在传统意识积淀最深的家庭中老年人能够享有很高地位,在家庭中处于中心灵魂的位置,最受尊重也最具权威。但因社会变迁所引起的变化对于农村社会意识、社会结构、家庭功能等多方面的冲击,极大地动摇了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其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村工业化使农业的生产方式从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是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经济原因。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中,要从事农业生产,必须掌握复杂的气候条件和农作物生长规律,需要有丰富的实际经验。中青年农民在向老年农民学习的过程中,使许多老年人在家庭生产中实际扮演着生产决策者、组织者或参谋指导的角色。作为人类知识与生产经验的创造者、继承者、发展者与传播者,老年人的贡献是得到社会和家庭充分承认和肯定的。其次,老年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支配地位,使得老年人成为一家之主,是家庭财产的当然所有者,老人一般掌握着家庭的主要财产,只要不分家,老人不去世,儿子儿媳就没有属于个人的财产。老人同时还拥有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权,这些财产包括家庭中所有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在农村,作为生活及生产的必要资源,这些财产在家庭积累很少、家庭经济落后的情况下,对子女仍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在农业社会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血缘关系与经济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老年人作为一家之长,不但在生产中起指导规划作用,而且在家庭财产与收入分配上占主导地位,这种支配权使得养老问题有可能在家庭内部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乡镇企业的兴起及科学文化的普及,农村开始出现各种经营方式,传统支撑老年人地位的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收入来看,“民工潮”的出现,使涌入城镇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得收入远高于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收入,老年人口无收入或其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已退居次要地位;从生产技术来看,现代生产更注重的是科学知识,而不仅仅靠老年人传授的经验、技巧,老年人不再因其技术、实践方面的优势在生产中占有主导地位。上述变化,大大削弱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传统农村家庭中那种下一代必须依靠、继承上一代财产才能顺利进行生产与生活的状况已经改变。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家庭收入增加,子女对老人的财产已不那么看重。况且,老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要维持到儿子结婚、女儿出嫁为止,待到儿女都成家立业,家庭财产也就所剩无几了,很多子女对这些“遗产”根本就不放在眼里,还有些子女以没要父母的财产为借口,对老人不理不睬,不尽赡养义务,使老人完全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2.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推行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使农村家庭规模缩小、联合家庭减少、核心家庭增多,这是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的社会原因。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第三代子女数正在减少,无论是老人还是老人的子女都对第三代关怀备至、呵护有加,家庭照顾抚养重心转移到第三代身上,而第二代不仅要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又要抚育第三代,当二者难以兼顾时,往往是牺牲前者的利益。此外,随着青年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村各种经营活动的发展及乡镇企业的崛起,为农村女性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提供了较好的内部基础和外部空间,其家庭地位逐步提高。这种地位的变化反过来又容易使传统的不那么和谐的婆媳关系向有利于儿媳方面发展,家庭矛盾显性化。同时由于青年妇女的就业,也冲击着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作为传统家庭养老的主角,儿媳在家庭中承担着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的责任,一旦她们走出家庭从事职业活动,不可避免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她们的家庭养老义务,这无疑也间接削弱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
3.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趋势弱化了下一代的养老意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一直推崇正统的儒家文化思想,其中的孝文化更是浸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特别是农村,传统孝意识的内化程度更为明显。孝文化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其进步的一面、精华的部分已演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成为中华民族的美德。建国以来,孝文化被视为纯封建主义意识形态而受百般鞭笞、大力批判,尤其在极“左”思潮泛滥的时期,孝文化更被“批倒批臭”,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在传统色彩最浓、传统意识最强的农村社会,孝文化依旧是保证老年人家庭地位重要的道德支撑。孝文化为传统农村家庭的尊老敬老养老奠定了思想道德基础。而农村社会变迁必然伴随着思想意识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传统伦理道德被重新定义、诠释,还因各种不同的思维方式、道德准则的引入而对传统单一的道德观念给予巨大的冲击和动摇,即使在较为落后的农村,思想观念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也很明显。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在家庭中比血缘关系更被下一代看重。有些子女认为“孝”是狭隘的血缘关系,认为自己父母有这不对那不是,不值得关心爱护,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有些子女满脑子拜金观念,视父母为负担、包袱,认为赡养父母无利可图,对父母不管不问。
4.农村老人文化水平的相对低下,也是造成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老人出生时社会文化教育事业比较落后,他们受教育机会相对较少,文化水平较低。早期由于农村社会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老年人与下一代的受教育程度差别不大,并且老年人又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因此老年人即使没文化,在家庭依然受尊敬,仍可以起支配作用。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年轻一代整体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也不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更多新文化、新思想和新价值观大量涌入,也被青年一代所积极认可接受,两代人之间的隔膜加深,代沟更为明显,下一代对老人绝对顺从的代际关系已不复存在。
5.外界干预能力弱化是影响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又一社会因素。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不再是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以往生产经济组织对农民思想行为的外在控制力大为减弱,以孝为荣的社会风气也大为淡化。由于基层组织不再掌握调拨农业生产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规划、组织生产进程、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力,行政权威水平已大大降低。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无力,甚至还处在一种瘫痪、半瘫痪的工作状态,这些原因都使许多农村干部不敢也不愿去解决老年人在家庭中受歧视、受虐待甚至被遗弃的问题,无形中也助长了一些不孝子女的嚣张气焰与恣意妄为,使老年人感到处于被遗忘、被抛弃的境地,在家庭生活中产生自卑感,实际上也降低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
农村老年人家庭地位的变化是社会发展变化在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反映,上述原因中有的属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有的则是教育、引导的问题。因此,对于老年人家庭地位问题的认识应作具体分析。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农村老年人要维持在家庭中原有的家长式地位已不再可能。提高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应该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使其安度晚年的角度来认识。
社会变迁促使农村老年人家庭地位的变化,是向社会提出农村老人供养的新问题。从总体上看,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与供养模式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影响着供养模式的选择,当老年人处于家庭地位较高的时期,老年人自养、家庭养老比例较高,家庭养老的方式也能较为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当老年人处于家庭地位较低的时期,就往往需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社会养老的介入,体现了积极的意义,更能满足老年人在家庭地位较低时期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养老模式的选择也影响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发展社会养老对提高老年人家庭地位有积极作用。当社会为老年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网时,老年人有自己的保障金,改变老人只能依赖子女的处境,有利于确立其在家庭中的地位。
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农村家庭养老将逐渐显露出更多的弊端,这就需要社会养老起到补充作用。我们的对策应是维护老年人合理的家庭地位,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同时积极发展社会养老。为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弘扬美德,加强法制教育。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尊老敬老的精华部分,使之不断发扬光大,并将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在农村创造尊敬老人、关心老人、爱护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应有地位。
2.鼓励女儿养老。女儿养老是当前农村中出现的新现象,目前这类家庭也在逐渐增多。一方面,由于女儿与老人在情感上、利益上的冲突较之儿子与老人的矛盾相对较少;另一方面,老人在由女儿养老的问题上持赞同态度的占相当一部分。这方面,女儿养老的模式不仅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而且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与当前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有关,是一种具有革新意义的家庭养老新发展。从政府方面来说,应该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优惠,提高女儿养老的积极性和供养水平。
3.帮助老年人树立自养自立观念。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具有反哺特征,“我养你小,你养我老”。这种模式虽然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尊老敬老的美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老年人把自己放在依赖者的地位上。帮助老年人树立自养自立的观念,有利于巩固老年人的物质基础,避免老年人过早把财产转移给子女而使自己陷入生活困难的窘境。
4.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建立院舍设施。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化、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战略性措施,应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保险方式,不断提高投保标准和水平,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同时应积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敬老院包括医疗服务在内的综合性院舍服务设施建设,使之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的趋势,满足农村老年人口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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