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5
摘自
《美国、瑞典、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樊天霞、徐鼎亚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5月第11卷第3期
《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险体系及其启示》
作者:陈迪桂 《经济研究参考》 2001年第32期
《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探索及其启示》
作者:林义、林熙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
美国、瑞典、新加坡是世界上主要养老保险制度--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代表国家。投保资助型贯彻“选择性”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全民福利型贯彻“普遍性”原则,所有公民无论是否就业,都有权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强制储蓄型强调劳方或劳资双方共同缴费,并强制个人参加保险储蓄。
美国:美国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比例处在不断变化调整之中,雇主和雇员基本上各自承担社会保险金的50%,其缴费水平和劳动者工作收入息息相关,联系紧密。因此,政府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防止退休后收入差距过大,美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设置了上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参与计算保险费的百分比,其上限的标准随着工资水平及物价上涨因素不断调整。在美国,劳动者只要年满65周岁,并在工作期间缴纳满10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因此,退休年龄是领取养老金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定退休年龄男女都是65周岁,在65周岁退休属“正常退休”,领取全额养老金;未到65周岁退休属提前退休,但领取的养老金是减额退休金,其扣减办法是每提前一个月减发养老金1.56%,减少是永久性的,即便满65岁后,仍发减额退休金数额,不会恢复到满65岁退休时应领的退休金数额。对延迟退休,即超过65岁退休的,每推迟一个月增加养老金的0.25%, 如推迟一年退休可增加养老金的3%。
瑞典:作为福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瑞典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国家实行高税收政策,退休金待遇标准也由国家统一规定。这种由征税方式代缴保险费的好处在于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基本年金和补充年金构成了瑞典的退休养老金,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年金与物价水平相联系,与退休者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无关;而补充年金只与退休前工资水平相联系,与物价水平无关。在瑞典,凡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均有资格按规定领取基本年金;在国外居住的瑞典公民或在瑞典居住的外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获得基本年金。单身者的基本年金数是1个“基数”的96%,夫妻两人均领取年金,则领取“基数”的155%,只领取基本年金的人通常免税,基数的多少根据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同美国一样,瑞典领取年金的年龄经申请调查核准后可推迟也可提前,如推迟到70周岁,可领取较高的年金数,即每推迟一个月,增加原规定年金数0.6%。最早可提前到60周岁,但领取的年金数额要相应降低,即领取部分退休金,每提前一个月领取,降低原规定年金数的0.5%。
新加坡:“政府不养老,企业不养老”是新加坡政府对养老的观念。新加坡在建国初期,就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基本宗旨是为退休雇员或提前非自愿脱离劳动力的雇员设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计划,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政府不缴纳任何费用。55 周岁是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新加坡公民年满55周岁的公积金会员即可领取公积金,但中途辞职、失业不能领到公积金。如55岁后会员继续工作,他能每隔三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直到全部提取完毕。1987年1月,政府为保障会员在退休后有能力支付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规定了最低存款额,即一般会员都要保留30900新元的最低存款额,夫妇两人可保留46000 新元,以防范风险之用。
纵观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养老保障制度,其操作方式虽各不相同,但三国之间也有着共同之处。首先,法制化程度较高。三国都相继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确立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地位,使之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政府也不仅仅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对国民的一项恩赐,而当成是政府应履行的一项职能及应尽的职责;同样国民也不再仅仅把享受社会保障当成一种补偿,更是把它作为自己一项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其次,保险覆盖率广。以上三国养老保险覆盖率基上都在90%以上,保险对象是全体公民,保险范围也很广,且建立的是社会统一养老保险,对于社会稳定、活跃和繁荣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增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在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三国都按照不同层次的需求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以确保每位公民的晚年生活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能过上质量较高的生活,更加丰富了养老的内涵。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之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纵观全国,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还没有充分解决,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了解世界其它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追求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澳大利亚的养老护理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养老院,提供高级护理服务;一种是老年公寓,提供低级护理服务。养老院通常由护士提供24小时的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清理卫生、洗衣和用餐等住宿支持服务,穿衣、吃饭、上厕所、洗澡和走动等私人护理服务,以及其他附属卫生服务,如物理疗法,职业疗法和修脚等。老年公寓工作着重放在私人护理服务上,但在有些地区也提供住宿支持服务和一些附属卫生服务,在有需求的时候,还可以提供护士服务,其中多数护理设施雇有护士或起码能及时得到护士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提供。1999年,联邦政府平均提供给每位需高级护理的居民3.5万澳元,低级护理的居民1.5万澳元。接受养老机构服务的居民只需支付一定的护理和住宿费,一年约1万澳元,但政府规定服务提供者收取护理费用的最高标准为平均每天23.19澳元,相当于单身老年金的85%。
澳大利亚养老机构的服务主要由私人、宗教和慈善组织、地方政府和州政府提供,其中,在养老院服务的提供中,私人占47%,宗教和慈善组织占37%,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占16%;老年公寓服务主要由宗教和慈善组织提供,私人只占2%,州政府占6%。上述养老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行业标准,其提供的服务要接受行业的监督。
澳大利亚对服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机制,将养老护理和养老护士划分为三个等级,最低级是养老护理助手,可以从事注射、伤口助理等专业护理培训。第二等级是养老登记护士。最高一级是养老注册护士,需要三年本科获得护理学士学位,毕业工作两年才允许继续考硕士或博士,养老护理的整个体系建设非常全面。政府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非常重视,1998年即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养老机构的鉴定和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护理服务项目与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建筑设施必须安全、实用,方便老年人生活;(3)必须依法保护老年人权利。
养老护理服务项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老年护理包服务。
社区老年护理包服务项目建立于1992年,服务对象是按个人护理需求,经过鉴定不适宜于进住养老院但能够通过社区服务在家中养老的老年人,目的是把有条件的老年人留在家中养老。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家庭服务、个人照顾、送餐服务、家居改造和各种社会活动等。需要该项目服务的居民,必须先提出申请,然后进行护理需求鉴定。鉴定工作由卫生专业人员组成的“老年人护理鉴定组”承担。通过对申请人和照护人进行入户评估,根据申请人的身体情况确定其享受社区护理包服务项目的资格,制定包括一系列社区服务在内的照护计划。社区护理包服务项目由州政府向社会招标,市郡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营机构提供直接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联邦和州政府承担,服务对象个人也需要交纳比例不等的费用,但最高不能超过其收入的50%。
(二)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
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项目产生于1984年。它提供一系列服务,以支持年老体弱的老年人、残疾人留在家庭和社区之中。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家务类服务如清洗和大扫除、洗衣服、协助购物、做饭等;个人护理类服务如协助移动、洗澡、穿衣、上厕所、吃饭、监督锻炼和服药等;医疗类服务如定期体检、治疗、联合保健和医疗护理等;社交类服务如带老人外出等,以及送餐服务和帮助制定活动计划、服务计划、家庭支出计划、提供各方面的信息等。确定该项服务也要经过鉴定,但鉴定工作的承担者是市郡政府中负责社区服务工作的部门。该项服务主要由市郡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直接提供,其运行程序为:联邦与州、市郡政府签订5年协议,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每年州和市郡政府提交所需资金的计划,并由联邦政府与州、市郡政府根据用户需求达成出资比例协议;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州和市郡政府将全年的财务执行结果和提供服务情况上报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据此安排州和市郡政府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该项目所需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60%和40%的比例承担。该项目也需要服务对象个人付费,付费数量根据接受服务内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经过评估,收入水平过低的可得到免费服务。
(三)护理者暂息服务。
护理者暂息服务,是指护理者为了得到一定时间的休息和放松,以某种理由比如看电影、逛街等,由别人暂时代替护理者照顾老人的一种服务方式。它主要有入户护理、日间护理中心及院所提供短期护理等三种。暂息服务一般是免费提供的,只有院所提供的服务需要按标准收费。为支持和巩固家庭养老功能,1992年联邦政府推出了家庭护理人支持计划,对护理者提供津贴。根据此项计划,一位家庭和社区护理者每年可得到2000澳元左右的政府资金补助。护理者津贴和暂息服务项目的实施,对于控制养老院、护理院规模的扩大,支持老年人留在家庭和社区接受护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多目的综合服务。
该服务项目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出资,多目的服务中心提供人员和设备,主要是为居住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居民提供协调和有效的服务。这种综合服务包括养老院和老人公寓护理、绝症护理和社区养老护理、居家护理和送饭服务,也包括为儿童提供的婴儿福利、免疫和家长信息、心理卫生、修脚等联合服务。目前,全澳有35个多目的服务中心,另外,还有31个机构已得到批准发展该项服务。
(五)面向特殊老人的服务。
这类项目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名目繁多。主要有三方面:老年人护理和住房协助,为使收入低、无保障住房的老年人同样享受到社区服务,联邦政府出资在全国建立了46个老年人护理和住房协助项目,为他们联系并提供社区服务;为满足土著人、居住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以及非英语背景老年人的需求,联邦政府每年出资1000万澳元制定了一个专门为上述有特殊需求的老人护理设施的特殊资本规划;政府出资为退休军人和战争遗孀提供特殊护理服务,该项目由退伍军人事务部管理。
澳大利亚的养老护理服务全球闻名,不但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老人的不同要求,而且以制度、教育、保险等体系来保障执行,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给予了极大支持,故我国的养老护理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借鉴一二。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福利政策对家庭养老给予支持,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更多的实现途径。自1993年以来曾推出4个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加坡元(下同),受惠人数达17万~18万。又如,政府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纳税的相应利益。因病重而严重残疾的人,如果家庭月收入不到700元,每月可获得180元援助金;家庭收入在700~1000元之间,则每月可获100元援助金。此外还通过住房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建屋局规定,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对父母遗留下来的那一间房屋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优待,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子女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
近年来,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很多带明显倾向性的政策,如在每年的财政盈余分红中,对老年人除给予正常的分红外,还有额外分红。政府还规定,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的,可享受2万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如果子女的住房离父母的住所较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并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的部分小区停车费。
新加坡的福利政策设计直接或间接地鼓励了家庭养老的积极性,减轻了政府负担,也为我国的养老福利政策提供了一种思路。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中,首先应考虑的是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这是其它一切社会保障的基础。为了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障制度,我们应在充分借鉴别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制度、相关医疗、教育培训制度等,让每位公民的老年生活没有后顾之忧。
为应对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严峻挑战,许多国家立足本国实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成为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中心议题
全球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是,世界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斥在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较低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已构成现代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制度性缺陷,而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绝大多数是农村劳动者。为克服这一制度缺陷,国际劳工组织近年来发起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全球运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发展中国家深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加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如韩国医疗保险覆盖面在1977年为20%,到1989年已扩大到全国所有劳动者;哥斯达黎加通过医疗保险计划和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也实现了全民覆盖;突尼斯通过推行普遍保障型计划,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已从1989年的60%上升到1995年的84%;南非通过实施政府征税养老保险计划,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已超过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人数的5%;印度实施由中央和州政府支持的全国养老保险计划,已为全国1/4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而巴西近年推行的社会救助养老金计划已使1400万巴西人口脱离了绝对贫困的状态。以上典型国家的数据表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改革思路及其政策实施效果,对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扩大社会保障面仍将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中心议题和改革思路,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二)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受到普遍关注
发达国家大多构建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实施这一制度的基础和条件。因为很难在乡村地区推广城镇典型的三方负担的社会保险模式,发展中国家更多强调如何将政府提供的保障(如社会救助和普惠制的低水平社会养老金)、家庭和社区能够提供的保障、市场化商业机构提供的保险保障进行组合与构建,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努力克服单纯社会保险只能覆盖城镇职工的制度缺陷。比如,毛里求斯经多年的探索,逐步建立起普惠制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国民储蓄基金、公共服务养老金及各类年金计划,并充分关注75岁老年人的高龄老人补贴养老金,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在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国建立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计划,通过以政府筹资为主体的多方筹资渠道,为老年劳动者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提供一定水平的社会救助性养老金,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资料显示,在巴西农村获得社会救助养老金的人数是获得常规社会保险金人数的63倍,而支出是常规社会保险支出的40倍,非缴费的社会救助养老金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新特点。
国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普遍经验是高度重视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度敏感性,制度的实施面临很大的挑战,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高度重视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基金投资营运及保值增值,高度重视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免费普惠型社会保险制度的推广
为克服传统社会保险制度在广大乡村地区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双低的被动局面,近年来在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机构的推动下,不少国家开始重视推行非缴费、普惠型社会养老金计划。推行这一计划的直接意义在于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有助于在减轻老年人生活贫困方面发挥积极的政策效应。从1998年至2005年,已有21个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普惠制社会养老金制度,社会养老金占人均收入的比例一般维持在20%以下,最低的如阿尔及利亚仅占3%,最高的如科索沃占45%。有14个国家社会养老金计划扮演着补充养老保险的角色,覆盖面仅占20%左右,而另外7国覆盖面超过40%,毛里求斯超过100%,南非近86%,巴西占40%。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制度安排,社会养老金制度的运行模式和政策效应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既要有助于减轻老年人的收入贫困,又要力求避免对工作收入与储蓄产生负面效应;既要考虑作为单一计划或核心计划所发挥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又要兼顾作为补充性老年收入来源并与其他保障计划的衔接,这是制度设计和实施需要考虑的难点之一。
社会养老金计划对消除老年人贫困的效果是明显的。一项研究表明,南非地区实施社会养老金计划,使老年家庭的贫困率从55.9%下降到22.9%,赤贫率从38.2%降至2.5%。如果没有建立社会养老金计划,老年人家庭贫困率可能会提高26%~33%。社会养老金计划也可使老年人可能拥有更好的健康条件和健康状况。社会养老金计划、收入调查计划和补充性计划,为老年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
社会养老金计划的主要优点在于,政府承担了最低水平的养老金责任,计划设计简单并易于推行,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便于操作实施。缺陷在于如果领取年龄过低,如55岁领取,可能会带来较重的财政负担;养老金待遇水平偏低,仅仅可以维持老年人生计,如果作为普惠制养老金容易使部分老年人陷入贫困,作为一种补充性计划则可弥补强制性社会保险计划难以顾及的人群及地区。但对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受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参保能力和参保意识的限制,尤其是受制度条件和管理能力的限制,低水平的普惠制社会养老金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应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养老保障制度,对扩大覆盖面,消除老年贫困,有效应对老龄化挑战,将会产生积极的政策效应。
国际机构对普遍保障的养老计划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种制度安排结构简单,易于实施,交易成本低,有助于避免资格审查的逆选择和克服最低养老金计划的道德风险,有助于社会消除贫困目标的实现。但由于不少国家担心这种模式可能造成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目前实施这一模式的国家并不多。较典型的有毛里求斯、南非、纳米比亚、尼泊尔及新西兰等国。毛里求斯的普遍保障养老计划始于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期的覆盖面已达到98%,而1983年的改革方案又首次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较高数额的养老金。显然,对高龄人口提供较低水平的普惠制养老金,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普惠型养老金制度利大于弊,尤其在实现全面覆盖和帮助农村老年人脱贫方面,这一制度有着明显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政府、非政府机构和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学者们所重视。
(四)积极探索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
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是近年来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积极倡导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保护计划。区别于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社会风险管理强调通过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与预警、风险补偿的机制创新,强调整合政府、市场、家庭及民间的社会保护资源,形成对发展中国家乡村治理的一种探索性制度模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政策效果,可望成为发展中国家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的特点可概括为:一是注重多种制度资源的整合。既包括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又包括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机制、小额保险机制,同时强调发挥家庭的重要作用。二是强调系统性和整体性原则。既包括社会风险评估、控制,又包括社会风险的补偿机制;既注重发挥经济保障作用,同时注重能力提升,形成有效社会资本;既注重静态机制构建,又注重动态调整及反馈机制的完善。三是注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同步推进的综合协调推进思路。多年来,发展中国家重视推进养老保障正式制度,往往忽略弘扬传统非正式制度的重要功能。
(五)注重发挥传统非正式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
受工业化、城市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发展中国家传统非正式保障制度受到很大冲击。尽管如此,在一些国家,传统非正式保障制度如家庭保障、宗教组织的保障、行业社团的保障等仍然在乡村经济中发挥着主要的保障作用。如何从政府层面、从制度层面促进传统保障制度发挥更重要作用,也是新世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家庭的作用也受到更多关注,家庭中代际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趋于缓和,尊重老人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尤其是东南亚地区长期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从制度立法、家庭经济资助、居住安排、文化教育等方面,强化家庭文化及家庭保障作用。东南亚各国的家庭保障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到重视,有效抑制了这一地区老年人自杀率上升的发展势头。联合国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特别提倡子女赡养父母,强调从社会的文化价值取向上倡导家庭养老文化的制度建设。
家庭保障和家庭养老传统是除欧美以外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种制度文化现象。尽管在欧洲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也有不同形式的家庭保障,但子女对父母的供养是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交换为前提,而非一种文化传承和道德责任。在欧美强势的经济、科技文化的扫荡中,非西方社会的家庭保障制度及文化传统受到猛烈冲击。不仅如此,这种冲击仍在加速:一些国家逐步深度地卷入了现代化浪潮,家庭保障传统被严重弱化。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乡村能否成为主流的制度形式,仍有待历史的检验。明智的是应当加强研究家庭保障如何与社会保障相融合而不是简单被替代课题。这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并妥善处理的重大战略问题。
我们认为,家庭保障能否创新和传承的关键,也在于现实的决策层面的重视,而在于对青少年一代强化传统文化并不断发扬光大的教育。通过文化与道德的重建,重新找回传统家庭文化中蕴含的极为丰富的社会保障传统制度资源。显而易见,对传统的尊重和传承创新,是我们应对社会风险的丰富制度资源,尤须认真梳理、提炼并推陈出新。此外,行业组织、互助保险、民间互助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广大乡村地区发挥着重要基础性保障的作用。政府在资金政策方面的扶持很有必要,使其更好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
(一)立足本国实际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植根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条件,必须充分挖掘本国制度资源的重要潜在价值,重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与创新,重视社会心理、文化习俗、行为模式对养老保障制度长期发展的重要制约和影响作用。国外成功经验的引进和借鉴,须与中国的制度及文化条件相融合。对一些技术机制可以较快吸收运用,但制度内核尤其是价值内核通常很难照搬和简单移植。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广大乡村地区推进的同时,仍然必须高度关注传统制度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制度融合和改革推动中的重要作用。
因而,国际比较的最大优势在于,既要全面系统了解国外社会保障的发展特点,又要归纳出为何如此发展,探寻其制度文化根源,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深度比较,探索不同类型制度环境和制度文化条件的趋同性与差异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保障自身发展道路的内在演化规律,探索文化融合进程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内在影响作用、传导机制、传导方式等,进而扬长避短地探索自身发展道路,这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国际比较和国际经验借鉴的一个重要方法论原则。
(二)加大各级财政投入
多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都给予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重要功能。这是值得重视的国际经验。
从一些国家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中财政支持所占比例来看,德国和奥地利为70%,芬兰为75%,希腊占90%。1999年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预算占食品、农业和林业总预算的67%。经济转型国家波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达到94%,财政补贴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5%~6%,占到GDP的2%左右。实行普遍保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全部源于财政补贴。非洲、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也根据其不同的经济实力和具体情况对农村养老保险提供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坚持以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方式。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方面加大了财政投入,是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加快发展的关键条件。
我国需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和长期发展计划。在“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间,各级财政应逐步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逐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对农村社会保险补贴的事权、财权关系,实现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构建农村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发达国家多层次实施社会养老金计划、普惠制养老金、社会救助养老金制度,重视综合救助的经验,重视农村医疗保障机制的创新,对我国正在推进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经验借鉴与启示。尤其需要重视政府财政补贴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与精神慰藉相结合,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发展道路。
如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完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宏伟目标,这是一项长期、艰巨、极具挑战性的战略任务,也是我国未来l0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需要从国家宏观战略的高度构建农村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转型及风险的严峻挑战。此外,需要结合中国实际,探索重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旨在提升劳动者能力的积极社会政策及资产建设策略等,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风险管理的跨越式发展。
(四)探索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新途径
在我国动态经济、金融环境和潜在通货膨胀压力的经济环境下,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将农村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现有的农村社保基金投资办法将会导致积累的社保基金贬值,对农村社保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带来阻力。各界对开放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呼声很高,但需审慎对待。即使在很多发达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一般也是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入股票市场投资,对一般补充性保险基金也有严格的比例限额。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风险过大,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的做法应严格限制。
建议尽快推出社保基金长期国债投资项目,发行30年以上社保基金长期社会保障定期国债,国债利率实行指数化浮动,盯住经济增长率、利率、通货膨胀等多种综合指数,实施动态调控。一方面提高社保基金长期国债利率,提升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可主导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投资,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及长期战略发展的调控能力。
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与有效营运,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这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五)提升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的能力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是一项异常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管理制度的构建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在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中,人们更多关注政策与制度运行模式的经验借鉴,而较为忽略管理制度构建的重要作用。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够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度及信心指数,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国家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并通过各种方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们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信心,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值得重视的国际经验。
在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基层机构的管理能力,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保障和专业人才条件。重视吸取国外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克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中的空账问题、待遇水平偏低问题、农村社会救助范围过小问题、农村社保基金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效率问题等,努力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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