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社会地位,系指社会性成员在社会整体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一般由社会规范、法律和习俗限定,它常用来表示社会威望和荣誉的高低程度,也泛指财产、权力和权威的拥有情况。社会地位也分先赋性地位和自致性地位两种。前者取决于性别、年龄、家庭关系等,主要体现在家族关系中;后者往往与所受教育、职业和婚姻状况等有关,主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则是由老年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 也是由老年人的社会经济价值所决定的。1972年,美国学者考基尔和霍尔摩斯在《老龄化与现代化》一书中曾提出:老年人口的地位高低与社会现代程度成反比。在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很小的社会中,老年人地位最高;在文盲社会中,老年人地位也很高;而在老年人口比例较高和处在科学文化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老年人地位则相应降低。此外,老年人地位降低与社会变化率成正比,即社会发展平稳期与社会急剧变革时代相比,前者老年人的地位要高得多。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老年人如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居于支配地位,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能起到决定性影响和作用,那么他们就能创造较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因而其本身也就具有较大的价值,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老年人地位也必然会很高。如果老年人不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或者发挥的作用很小,那么他们就不能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价值,或者创造的价值很少。这样,他们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相应地减小,这决定了他们的地位必然很低。所以,老年人的地位与老年人的社会经济作用及老年人的价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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