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一)人口变化使家庭结构改变
我国历史上占主导的儒家思想核心内容是“孝”。家庭这个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以直接面对面的互动方式结合的基本群体,是人们的首属群体,即使在现代社会,家庭也仍然作为首属群体对人们发生着重要作用。孝的观念在儒家思想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并与家族本位思想观念一道长期居于统治地位,这使得家长的地位得到巩固和提高,尊重家长也就必然尊重老人。但随着社会变化和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家庭结构和规模、家庭养老文化以及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带来家庭中老年人的赡养负担、家庭中代际矛盾深化等一系列影响家庭发展的问题。
中国社会转型期中的人口变化,使得家庭户数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但是家庭规模和家庭中孩子的数量却在持续下降。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核心家庭的比重在上升,扩展家庭型的比重在下降,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执行,这种趋势还将不断上升。另外,儿童比例的降低和老龄化加剧使得“4-2-1”家庭大量涌现,祖辈、父辈、孙辈三代共处一个屋檐下的和睦天伦景象,现在也愈来愈难以见到。
中国一直以来推崇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家族在传统中国的盛行是形成家庭养老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另外,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强调以“孝”和“仁德”治天下,并在典章制度上给予了充分有效的保障,这些举措有力解决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养老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核心家庭的大量出现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人们的民主意识、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家庭的法律地位被取消,家族功能弱化,家庭完全可以直接自主的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敬老养老态度。社会结构的转型和传统价值观念的弱化也降低了老年人的权威,使得家庭养老文化发生了转变。同时,由于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人们的平等观念、平等意识大大增强,老年人的地位由传统的权威至上转变为现在的长幼平等甚至更多出现了一种对于子女的“依附”与“从属”,其在家庭中的权威远不如从前那般强大,强权地位大大流失。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该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并提出了主要通过社会习俗、舆论力量、子女素质等方面来解决老年人的家庭养老问题。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法律并未制定出具体的执法标准和处罚条款,也没有明确的执法权利机构。因此,导致家庭养老的实施状况出现巨大差异,有的家庭子女孝顺、父母谦和,几代同堂其乐融融;但有的家庭尤其在农村,子女或者不在身边无法照顾老人,或者轻谩漠视老人,甚至出现虐待打骂老人现象,老年人养老状况不容乐观。
过去,由于老年人可以指导生产、传授生产生活的知识和经验,老年人支配着生产活动和家庭生活,成为家庭、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具有的相当一部分经验只能用来说明和指导过去的生产生活实践,很难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只有那些能够日益更新科学理论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对外界事物反应迅速的人,才能适应高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的需要,而老年人由于生理逐渐衰老,反应能力、冒险精神、竞争优势以及其他方面都比不上中青年人,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也因记忆力衰退而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老年人的地位和生存能力受到严峻挑战,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急剧下降。
(二)家庭结构变化致养老难顾周全
我们一般所讲的家庭养老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的内容。在物质供养有了基本保障后,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家庭养老文化的核心内容。然而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大力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家庭平均人口数逐年下降,尤其是核心家庭的出现,“4-2-1”家庭结构模式逐渐形成,一对年轻夫妇往往在抚养孩子的同时,还要兼顾4~6位甚至8位老人的基本养老生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看,如此养老对于实现物质基本供养都是十分困难的,对于周到的生活照料和额外的精神慰藉就更加难以保证。另外,和传统社会相比,如今在家庭中,大部分妇女都有自己的工作,几乎所有的小孩都要接受教育,因此,老年人的生活照料还面临着人员保障与经费保证难以落实的问题。由于经济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制度的变化以及教育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流动人口往往又多是青壮年劳动人口,这也给家庭照顾老年人带来了诸多难题,年轻人常年不在父母身边,难以实现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和保障。
(三)家庭养老遭遇代际冲突
首先,中国过去的家庭中家长是具有绝对权威的,家庭中大小事务的处理都是由长辈说了算。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家庭文化却是提倡长幼平等、提倡家庭民主的。在中国,当孩子年幼的时候,绝大部分的事情是由家长做主,很少听取孩子的意见,这就使得家长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权威。随着年轻一代逐渐成长,在许多事物的处理上,老年人仍然认为自己拥有支配权,而年轻人却往往认为老年人的一些思想和方法过时,跟不上时代发展,坚信自己掌握的文化和生产技术更加先进。这样,在家庭事务的处理上和家庭事件的决策上,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矛盾。
其次,由于年轻人和老年人出生在不同的时代,他们有着极不相同的成长经历和生活背景,再加上他们本身身心发展所具有的客观差异性,从而形成个体不同的生活习惯。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有一些生活习惯将会被对方同化,但是当双方另外一些生活习惯不一致时,双方在潜意识或者是无意识中,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生活习惯作为正确正常的标准来规范和约束对方,在对方不能理解或者说不能接受的情况下,矛盾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再次,由于核心家庭的出现,4位老人甚至6~8位老人可能只有一个(曾)孙子和(曾)孙女,因此,在家庭中孙辈的抚养更受到父母及众多长辈的关心与关注,这成为现代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对于孙辈的生活照料、习惯养成、家庭教育等诸多方面,年轻夫妇与长辈之间必然会产生分歧。一方面,家中长辈大多按照传统方式来照料和教育孙辈,而年轻夫妇在接受现代文化和生活的熏陶下往往倾向于用他们认为比较现代的方式来照顾和教育小孩;另一方面,长辈一般都比较疼爱孙辈,当孙辈因为犯错而接受父母教育的时候,长辈多采取袒护孙辈的行为,甚至为此与年轻父母发生争执,这些方面都使年轻一代和长辈在抚养孙辈上发生一系列的矛盾。
(四)不同人群家庭养老问题的差异
根据2012年对上海家庭养老调查的情况,绝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与自己父母的关系表示满意,其中很满意的占46.9%, 较满意的占45.7%。调查结果也显示, 大多数受访者能够与其配偶父母保持较令人满意的关系, 只有二成人表示一般或不太满意。
性别差异:男性比女性更容易获得配偶父母的满意度。在与配偶父母关系上和一般的看法类似, 女婿(男性受访者)和岳父母的关系明显比媳妇(女性受访者)和公婆的关系更令人感到满意, 前者的满意率88.9%,比后者76.0%的满意率高出近12个百分点。而其他一些变量, 如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结构、经济条件等, 则对这个问题没有显示出明显的影响。
文化程度差异:文化程度越低越能够尊重老人意见。由于老人在家庭中地位逐渐下降,老人的意见不仅不能主导家庭决策,而且他们的建议或想法越来越被忽视,这一点在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中表现尤为明显。据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不同,在处理和老人意见不同时的做法上有明显的差异。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成员能够更多考虑和接受老人的意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受访者中,38.5%的受访者会放弃自己的意见,按照老人的想法办。反倒是较高文化程度的受访者更多地倾向于对老人的意见不予理睬。
年龄差异:不同年龄人群对养老方式的期待也不同。在养老方式上,同住养老的模式已经被动摇,多数受访者更愿意采取分居方式,即使在 5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也有2/3的人选择分居。七成以上的受访者赞成分居式的养老方式,而赞同同住养老方式的仅为26.7%。分居式的养老方式中,赞成分居但经常看望照料老人占受访者人数的55.4%,愿意请保姆照料的占5.7%,分居但支付赡养费的占4.9%,赞成送敬老院的8%。
值得注意的是,在养老问题上较年轻的受访者和较年长的受访者之间,有着明显不同的期望,年长者更多地希望和子女同住养老。55岁以上年龄组赞成同住的达到35.4%,而55岁以下年龄组赞成同住的比例是24.5%。对分居但经常看望老人这一养老方式,55岁以上老人的认同率为43.6%,65岁以上老人的认同率为40.0%,均低于55岁以下受访者58.2%的赞成比例。
经济条件的差异:经济条件差的家庭更愿意接受同住的养老方式。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意愿也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异。人均收入越高的家庭越赞成分居式的养老,而低收入家庭则更多倾向于同住的养老方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访者中,40.2%赞成同住养老,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受访者中,该比例仅为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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