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一)农村老人的家庭养老现状堪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迁。这场变迁涉及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突出表现为两大变化:一是生产关系的变动,即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推行,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二是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转移到其他行业或产业,乡镇企业蓬勃兴起使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这场社会变迁,冲击震撼着整个农村社会结构,对农村家庭也产生极大的影响,它不仅促进了农村社会发展,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养老状况看,为数众多的老年人仍依靠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正受到各种因素和新价值观念的强烈冲击,导致老年人在一些家庭中处于最低地位,受子女歧视、虐待、遗弃的现象在农村并不鲜见。影响农村老年人养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老年人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是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生活水平与村民收入都得到了逐步改善和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多农村老人因物质条件改善与思想观念革新而面临着“赡养危机”。因此可以说,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定的大事,亟待解决。提高老年人在家庭养老中被赡养扶助的水平,对于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农村老年人拥有幸福晚年具有积极意义。
(二)农村老人家庭支配权大幅下降
研究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要从分析老年人在家庭中经济支配权和家庭主要事务决定权入手,考察其经济地位和受尊敬程度,综合出对老年人家庭地位的评价。据一份2010年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在农村家庭中,老年人可对家庭经济起支配作用的仅占18.7%,部分支配的占18.4%,能支配本人收入的占13.2%,而无支配权的占49.5%。可见,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并不高。从农村老年人对家庭主要事务决定权的调查来看,对当日做饭、家庭商业、娱乐活动等日常事务具有决定权的老年人比例分别为59.47%、29.9%和15.29%,对农业生产也只有43.18%的老年人有决定权。子女婚嫁、子女择业决定权是最能体现家庭权力关系的两种主要事务,从调查来看,农村老年人当前拥有这二者决定权的仅占46.51%和25.15%,相对于以前老人作为一家之主、绝对权威的家长地位,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已有较大幅度下降。
我国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实际上是处在传统烙印很深的前工业阶段,这使得在传统意识积淀最深的家庭中老年人能够享有很高地位,在家庭中处于中心灵魂的位置,最受尊重也最具权威。但因社会变迁所引起的变化对于农村社会意识、社会结构、家庭功能等多方面的冲击,极大地动摇了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其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村工业化使农业的生产方式从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是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经济原因。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中,要从事农业生产,必须掌握复杂的气候条件和农作物生长规律,需要有丰富的实际经验。中青年农民在向老年农民学习的过程中,使许多老年人在家庭生产中实际扮演着生产决策者、组织者或参谋指导的角色。作为人类知识与生产经验的创造者、继承者、发展者与传播者,老年人的贡献是得到社会和家庭充分承认和肯定的。其次,老年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支配地位,使得老年人成为一家之主,是家庭财产的当然所有者,老人一般掌握着家庭的主要财产,只要不分家,老人不去世,儿子儿媳就没有属于个人的财产。老人同时还拥有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权,这些财产包括家庭中所有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在农村,作为生活及生产的必要资源,这些财产在家庭积累很少、家庭经济落后的情况下,对子女仍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在农业社会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血缘关系与经济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老年人作为一家之长,不但在生产中起指导规划作用,而且在家庭财产与收入分配上占主导地位,这种支配权使得养老问题有可能在家庭内部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乡镇企业的兴起及科学文化的普及,农村开始出现各种经营方式,传统支撑老年人地位的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收入来看,“民工潮”的出现,使涌入城镇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得收入远高于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收入,老年人口无收入或其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已退居次要地位;从生产技术来看,现代生产更注重的是科学知识,而不仅仅靠老年人传授的经验、技巧,老年人不再因其技术、实践方面的优势在生产中占有主导地位。上述变化,大大削弱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传统农村家庭中那种下一代必须依靠、继承上一代财产才能顺利进行生产与生活的状况已经改变。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家庭收入增加,子女对老人的财产已不那么看重。况且,老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要维持到儿子结婚、女儿出嫁为止,待到儿女都成家立业,家庭财产也就所剩无几了,很多子女对这些“遗产”根本就不放在眼里,还有些子女以没要父母的财产为借口,对老人不理不睬,不尽赡养义务,使老人完全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2.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推行和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使农村家庭规模缩小、联合家庭减少、核心家庭增多,这是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的社会原因。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第三代子女数正在减少,无论是老人还是老人的子女都对第三代关怀备至、呵护有加,家庭照顾抚养重心转移到第三代身上,而第二代不仅要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又要抚育第三代,当二者难以兼顾时,往往是牺牲前者的利益。此外,随着青年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村各种经营活动的发展及乡镇企业的崛起,为农村女性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提供了较好的内部基础和外部空间,其家庭地位逐步提高。这种地位的变化反过来又容易使传统的不那么和谐的婆媳关系向有利于儿媳方面发展,家庭矛盾显性化。同时由于青年妇女的就业,也冲击着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作为传统家庭养老的主角,儿媳在家庭中承担着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的责任,一旦她们走出家庭从事职业活动,不可避免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她们的家庭养老义务,这无疑也间接削弱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
3.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趋势弱化了下一代的养老意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一直推崇正统的儒家文化思想,其中的孝文化更是浸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特别是农村,传统孝意识的内化程度更为明显。孝文化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其进步的一面、精华的部分已演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成为中华民族的美德。建国以来,孝文化被视为纯封建主义意识形态而受百般鞭笞、大力批判,尤其在极“左”思潮泛滥的时期,孝文化更被“批倒批臭”,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在传统色彩最浓、传统意识最强的农村社会,孝文化依旧是保证老年人家庭地位重要的道德支撑。孝文化为传统农村家庭的尊老敬老养老奠定了思想道德基础。而农村社会变迁必然伴随着思想意识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传统伦理道德被重新定义、诠释,还因各种不同的思维方式、道德准则的引入而对传统单一的道德观念给予巨大的冲击和动摇,即使在较为落后的农村,思想观念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也很明显。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在家庭中比血缘关系更被下一代看重。有些子女认为“孝”是狭隘的血缘关系,认为自己父母有这不对那不是,不值得关心爱护,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有些子女满脑子拜金观念,视父母为负担、包袱,认为赡养父母无利可图,对父母不管不问。
4.农村老人文化水平的相对低下,也是造成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老人出生时社会文化教育事业比较落后,他们受教育机会相对较少,文化水平较低。早期由于农村社会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老年人与下一代的受教育程度差别不大,并且老年人又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因此老年人即使没文化,在家庭依然受尊敬,仍可以起支配作用。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年轻一代整体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也不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更多新文化、新思想和新价值观大量涌入,也被青年一代所积极认可接受,两代人之间的隔膜加深,代沟更为明显,下一代对老人绝对顺从的代际关系已不复存在。
5.外界干预能力弱化是影响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又一社会因素。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不再是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以往生产经济组织对农民思想行为的外在控制力大为减弱,以孝为荣的社会风气也大为淡化。由于基层组织不再掌握调拨农业生产资料、编制农业生产规划、组织生产进程、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力,行政权威水平已大大降低。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无力,甚至还处在一种瘫痪、半瘫痪的工作状态,这些原因都使许多农村干部不敢也不愿去解决老年人在家庭中受歧视、受虐待甚至被遗弃的问题,无形中也助长了一些不孝子女的嚣张气焰与恣意妄为,使老年人感到处于被遗忘、被抛弃的境地,在家庭生活中产生自卑感,实际上也降低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
农村老年人家庭地位的变化是社会发展变化在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反映,上述原因中有的属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有的则是教育、引导的问题。因此,对于老年人家庭地位问题的认识应作具体分析。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农村老年人要维持在家庭中原有的家长式地位已不再可能。提高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应该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使其安度晚年的角度来认识。
社会变迁促使农村老年人家庭地位的变化,是向社会提出农村老人供养的新问题。从总体上看,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与供养模式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老年人家庭地位的高低影响着供养模式的选择,当老年人处于家庭地位较高的时期,老年人自养、家庭养老比例较高,家庭养老的方式也能较为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而当老年人处于家庭地位较低的时期,就往往需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社会养老的介入,体现了积极的意义,更能满足老年人在家庭地位较低时期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养老模式的选择也影响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发展社会养老对提高老年人家庭地位有积极作用。当社会为老年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网时,老年人有自己的保障金,改变老人只能依赖子女的处境,有利于确立其在家庭中的地位。
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农村家庭养老将逐渐显露出更多的弊端,这就需要社会养老起到补充作用。我们的对策应是维护老年人合理的家庭地位,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同时积极发展社会养老。为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弘扬美德,加强法制教育。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尊老敬老的精华部分,使之不断发扬光大,并将其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在农村创造尊敬老人、关心老人、爱护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应有地位。
2.鼓励女儿养老。女儿养老是当前农村中出现的新现象,目前这类家庭也在逐渐增多。一方面,由于女儿与老人在情感上、利益上的冲突较之儿子与老人的矛盾相对较少;另一方面,老人在由女儿养老的问题上持赞同态度的占相当一部分。这方面,女儿养老的模式不仅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而且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与当前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有关,是一种具有革新意义的家庭养老新发展。从政府方面来说,应该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优惠,提高女儿养老的积极性和供养水平。
3.帮助老年人树立自养自立观念。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具有反哺特征,“我养你小,你养我老”。这种模式虽然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尊老敬老的美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老年人把自己放在依赖者的地位上。帮助老年人树立自养自立的观念,有利于巩固老年人的物质基础,避免老年人过早把财产转移给子女而使自己陷入生活困难的窘境。
4.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建立院舍设施。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化、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战略性措施,应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模,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保险方式,不断提高投保标准和水平,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同时应积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敬老院包括医疗服务在内的综合性院舍服务设施建设,使之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快的趋势,满足农村老年人口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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