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是在农业社会下孕育、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众生活保障措施、规则和方案,是以政府、家庭、社区、宗族为主体的福利提供模式,也是建立在家庭保障基础上的制度体系。尽管传统社会福利制度有别于现代公共福利体系,但它却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基础,它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而且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影响。当前,以传统生活保护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政策和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继往开来和面向新时代的历史前提。把传统问题纳入现代视野来研究,更成为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的重要取向之一。
中国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养老礼仪和制度,现将内容见于典籍的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已具有初步框架,不仅是因为当时已有养老思想的发轫,还因为先秦时期设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官职,使得养老有了组织保障。从《周礼》中可以看到,养老相关的官职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太宰”,其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二是“大司徒”,其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三是“乡大夫”,具体负责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等事项。尽管当时还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但还是可看出当时国家对养老事务的重视。
(二)对鳏寡孤独者进行特殊照顾
让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是先秦时期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孟子·梁惠王下》的说法,“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定期救济。对鳏寡孤独者进行定期救济的政策史料上记载得并不详细,但是通过《月令》和《王制》,还是能对夏商的情况有一些了解。根据《礼记·王制》的说法,夏商时期政府对鳏寡孤独者均定期发放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粮食;结合《月令》来看,日期主要是在仲春和孟冬。
2.人身权利保护与照顾。夏商周三代的政府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还体现在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商王告诫臣民不要欺负鳏寡孤独者;周公则在告诫周人不要欺侮鳏寡之人的同时,还要他们像殷先王祖甲和周文王那样去关怀他们。这不仅有政府专职官吏负责,而且还有特定的经费来源。前面提到的“大司徒”,其职责范围中的“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者。根据《周礼》的记载,国门和关门所收关税除留足国用外,节余要用于赡养老人和小孩;而没收“非民”的常用物品所得,则用来赡养那些为国死难者的父母和小孩。
3.问病。问病就是询问鳏寡孤独者的病情,是周代实施“养疾之政”的重要内容。据《管子》的论述,春秋战国时期的问病工作由“掌病”一职负责。公职人员生病,“掌病”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慰问。70岁以上者, 3天一问;80岁以上者,2天一问;90岁以上者,则要每天问病一次。平民生病,“掌病”5天问病一次。对于患病特别严重者,“掌病”要向国君汇报,国君亲自看望。不过这些对鳏寡孤独者的福利政策到战国时代已因政治原因而难以实行了。
(三)设立居养机构,以养鳏寡孤独者
居养机构是专门收养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的机构,最早设立于汉代。公元521年,梁武帝颁布诏令,决定在京师建康置“孤老院”,目的是让“孤幼有归,华发不匮”。隋唐五代也继续设立这类机构,并派官吏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元代设有养济院,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明清两朝更制定明确法规,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
(四)赐予爵位、官衔,使之地位显赫
这里的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官衔也多是荣誉性的。孝文帝对于尊老极其虔诚,他不仅尊敬“三更”、“五老”,还对平民老人屡有赐衔。如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沼冀、定三州民百年以上假以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而北魏孝明帝也诏令“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邵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宋太宗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太祖诏令:“其应天、凤阳三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
(五)赏赐物质,改善老人生活条件
从秦汉到晚清这一时期,帝王养天下平民老人最主要的就是物质赐予。汉文帝在即位当年就定制:对年龄在80岁以上的平民老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岁以上者,每人再赐帛二匹,絮三斤。唐高宗也下诏赐百岁老人毡、衾、粟、帛,后来又把赏赐范围扩大到“凡民八十岁以上者”。洪武十九年,明太祖诏令:“耆老不系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闻奏。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每人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匹,絮五斤,虽有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由此可以看出,在众多人口急需救济时,老年人已经成为政府优先考虑的对象了。
(六)推行“给侍”制度,优待照料老人
“给侍”是唐朝给予“侍老”以生活方面的优待制度。唐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充侍的人称为侍丁,作侍丁的人,要“先尽子孙,听取近亲,皆先轻色。无亲近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此外,《唐律疏议》指出:“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天宝元年(742年),唐玄宗在改元《大赦文》中说:“侍丁者,令其养老;…比者王政优容,俾申情理,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令已后,不得更然。”可见,侍丁享有免役的待遇。为了侍奉老人,老人亲属中的服刑人员也可权留侍养。根据唐朝的规定,除“十恶”之外,家有80岁以上亲及笃疾,应侍养者可向刑部申报,暂缓流刑,以充侍养。待亲终满一周年后,方押送流放之地。
(七)行乡饮酒礼,以明长幼之序
乡饮酒礼,即乡人聚会饮酒之礼,是自先秦以来流行于社会的一种民间仪式。它由政府出面主持,劝励人们尊敬长老是其重要目的之一。据《新唐书·礼乐志》记载,唐太宗时期,州贡明经、秀才、进士以及旌表孝悌均须举行乡饮酒礼。季冬之月,行正齿位则由县令为主人,乡之老人年六十以上有德者为宾,次为介,次为三宾、众宾,与之行乡饮酒礼。县行乡饮酒则重在敬老养老,即“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明朝比以往各朝更重视乡饮酒礼,并明确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席齿而列”。但是,明朝最有特色的乡饮酒礼是在里社举行的乡饮酒礼。里社在“每岁春秋社祭会饮毕”之时行乡饮酒礼,“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办”,“百家内,除乞丐外,其余但系年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违者以违制论”。这种乡饮酒礼直至清朝光绪年间才被废止。
(八)实施刑律优免,给老人宽宥待遇
对老年人的刑律优免主要体现在量刑准则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犯罪事实面前,对老年人,特别是对年龄特别高者,在量刑处罚上给予减轻或免除。汉惠帝在即位当年就诏令:民年70以上犯法,不加肉刑。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汉宣帝也诏令:民年80以上,若非犯有诬告、杀伤人之罪,它罪皆不究。而汉成帝时期,对于老人宽宥待遇的年龄已经降到70岁以上,且规定只有亲手杀伤人方追究法律责任。唐律规定:年70以上、79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年80以上、89以下,犯谋反、大逆、杀人罪当处死者,需要禀奏皇帝裁决,犯其它罪则不究;年90以上,无论犯何罪皆赦免不究。宋律亦是如此。明律规定:年70以上,如果犯死罪者,可减免为充军;流放以上刑罚者,收赎。
中国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历史上积聚了十分丰富的社会福利实践经验。从体制、制度和机制的角度看,传统的社会福利体系具有自身的内在机理,社会福利规则、约束和期待的形成,是一个有机的建构过程。社会福利学家确信,“制度是非常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规范、价值标准、地位和角色,它们都是围绕着某种社会需要建立起来的”“制度是根据角色和情境之间的关系界定适当行为的相互联系的规则和常规的集合”。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看,落后的生产力使人们无法获取维持生存所必须的物质资料,成为传统社会中人类始终难于摆脱的生存风险。人们利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生产,通过自身努力来满足生活的需求和安全的保障,并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生活共同体互助共济,抵御生存风险带来的危机。只有少数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赡养人的孤寡残疾者,由民间或统治者以慈善、施舍的形式进行选择性和区别对待的救济,帮助他们抵御生存的风险。
上一篇:中国传统孝文化的海外影响力 | 下一篇:中国传统养老文化内涵的演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