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研究老年人的法律地位,是维护、巩固和发展老龄群体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实现“六个老有”,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再做贡献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这是我们研究当代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呼唤全社会树立 “尊老敬老”风尚。老年人地位下降,变为“社会弱势群体”,这已经是毋庸置疑的社会现实。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作为研究对象更具有普遍性。从各个方面看,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农村传统的尊老道德观念趋向弱化,甚至有虐待老人的现象,少部分老年人生活难以为继,前景令人担忧。社会面临普遍的“价值失落”和“道德危机”,我们该如何研究和解决现实存在的老年人问题,服务于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需要对20世纪进行深刻反思,考察和建立一种和谐文化,从制度发展和价值实现的根本方面探讨养老问题,构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关照、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网络。
目前,中国在尊老养老方面的问题,绝不仅仅集中于经济问题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绝大多数家庭经济条件都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是不争的事实。养老尊老的关键还应该在于如何缩小社会转型期两代人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上的差距,增进代际之间的观念认同和情感沟通。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养老的许多内容极具弹性,特别表现在精神赡养方面,主要依靠子女的孝心而非经济能力。因此,在全社会提高教育道德觉悟与道德规范的普及,形成一种健康积极的家庭伦理观念至关重要。
随着当前老年人对养老生活与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更加应当注重的是促进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和日常照料一体化,促进道德教育制度规范和法律约束一体化。在我国社会目前所出现的“厌老、弃老和不养老”等恶劣现象,从根本上说并不能完全归诸于经济因素,还应从思想道德和尊老敬老的文化角度进行思考,努力建立制度化的现代道德体系。
老龄化社会在呼唤“尊老敬老”风尚。今天不孝敬老人,明天也可能不被儿女孝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要关心、爱戴老年人。和谐社会讲求人自身内心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尊老敬老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尊老敬老形成风尚,有利于激发我们内心的向善力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对人们的道德品行会有潜在的束缚作用,一旦违背这种社会风尚,就会受到公众和舆论的谴责。
(二)健全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前述宪法、《老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着当代中国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巩固和提交,保障着老年群体实现“六个老有”安度晚年的幸福生活,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还应当看到,国家、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法律地位的保护任务仍然艰巨,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如前所述,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损老年人法律地位的思想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案件由于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或执法不严,使得老年人的权益无法保障。
1.应继续高举“加强老龄工作”旗帜。在全国特别是在各老龄工作系统中,要继续高举《决定》的光辉旗帜。该《决定》是中央对以往数十年全国范围老龄工作的科学总结,是党和人民对全国老年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为实现“六个老有”目标,安度晚年、再作奉献的进一步关怀,也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长期的总政策;是指导全国各系统老龄工作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体现,又是我们研究维护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基本指导原则和各项具体要求。其中,该《决定》特别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还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领导”等。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该《决定》中7条决定和15项要求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对此,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全国老龄委主任的回良玉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给予充分肯定,讲话指出:“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老年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进展较快,基层、社区老龄工作逐步深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得到加强,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初见成效,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与此同时,他还专门指出,必须加大落实《决定》,以及进一步实施《老年法》的力度,为此,还特别强调“要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老龄工作队伍的素质”。
2.应大力培扶敬老模范。在全社会树立敬老爱老模范,弘扬尊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特别是应当要求中青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和企事业职工带头做敬老爱老的模范。这些人是国家栋梁、社会中坚、家庭骨干,他们敬老爱老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和家庭,对保障老年人以合法权益为中心的法律地位的认知程度。
3.应建立涉老法庭。在各省法院系统,按人力、物力及设备条件建立和健全老年人权益法庭,专门审决涉老案件,以便及时有效维护老年人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考虑两方面:一方面城市和农村老年人口逐年猛增,涉老案件相对增多,涉老法庭需要相对增加;另一方面便于涉老法庭从组织上保障更有效审理涉老案件。据报道,南京率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庭,专门受理有关婚姻、赡养、继承、住房、医疗等涉老案件,深受群众好评,从这方面加强了维护老年人法律地位的巩固和发展。
4.应加强老年立法工作。修改和补充完善地方老年法规的条文,做到与时俱进。回顾各地方老年法规多年来执法与司法实践历程,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目标、措施以及各项政治权益、人身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等各方面都是正确的,在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和有关干部、群众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成就。同时,随着全国各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地区经济及文化差异,各阶层干部、职工、居民和家庭成员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值得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为了更完善和巩固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很有必要对有关老年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议、修改和补充。例如,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对该省《老年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两大突破:一是将老年人享受各种优待的年龄从70岁以上放宽为60岁以上;二是凡持有“老年优待证”的老年人,均可向城市公交管理部门办理“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广大老年群体对这一举措此表示欢迎。
综上所述,我国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既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保障,又有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维护,还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支持。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法治权威力度不断加强,各民族、各界干部和群众尊老爱老的法治与德治观念将逐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也会更加完善,当代中国老年人的法律地位必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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