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实施敬老工程首先要重视敬老养老道德观念的传承和发扬,一个文明社会,必定幼有所教、老有所养,敬老养老是一种文明素养。培育尊敬老人的风尚,是文明创建的重要内涵。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先辈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们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重视人伦道德,讲究家庭和睦,褒扬敬老爱老,倡导互帮互助的风气由来已久。这种具有浓厚人文精神和尊老爱幼、推己及人的道德观念,是我们东方文化传统中的精华,也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与亲和力的具体体现。
能否敬老养老,是检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孟子早就说过,“老有所养,死而无憾,乃王道之始。”敬老养老不仅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西方主流社会的价值坚守之一,美国总统候选人要展现给国民看的,就包括牢固的婚姻、浓郁的亲情。可见,敬老养老决非个人或家庭私德,也是社会需要和政治需要。同时,敬老工程还需要不断健全和提高现代社会的敬老养老法制水平,这也是一个社会现代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老年人的生活状态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敬老是一种行为规范,其效力在一定意义上决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程度。从历史上看,这种行为规范多以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形式出现,多诉诸于道德的力量。规范内化的过程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作用柔缓,而且若脱离了“熟人”环境,就失去了强大的“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容易出现逃避规则的现象。道德说教无非是诉诸一个“情”字,也可以称为“施恩”与“报恩”。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用明确的条文界定公民及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会更有助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从西方社会经验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一种创新。在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法早已成为重要而独立的法律,其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诸如,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老年、疾病、死亡保险法》等;福利制度的创立者英国,制定颁行了《老人年金保险法》《国民保健法》《国民保险法》等法律;美国也是如此,关于养老立法,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住房法》《老年健康保险法》《联邦公务员退休金法》等法律;日本作为东亚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亦先后颁行《雇员年金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生活保障法》《家庭津贴法》等法律。法律制度的健全,使各种社会保障有了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障事业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起到了保障作用。
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实现老年人口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避免潜在的老龄人口的安全风险,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面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将老年服务并入法制化的轨道,是缓解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加快社会敬老工程发展的必要措施。
建国以来我国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有关敬老养老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继承法、婚姻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正式出台,成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一度对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08年1月29日,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十部委又联合下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2009年2月21日,全国老龄委、国家发改委等10部位第三次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民政部2011年2月11日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各地相继出台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截至2009年8月31日的8个月间,有13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相应文件33份,党的十八大又提出的“老有所养”的方针,可见中央及各地对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近期,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颁布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都体现了国家对敬老养老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我国敬老养老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是中国社会现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