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敬老工程办公室 来源:《敬老工程与老龄社会制度建设蓝皮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6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公平和公正为价值取向,以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自身的和谐为基本目标,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公平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利、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而社会养老保障作为保障老年人晚年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实现社会和谐,在人口加速老龄化的趋势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意义更加重大。
(一)解除老年人的生存危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市场经济以竞争为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优胜劣汰是其必然选择,在社会经济各方面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老年人已很难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当今的社会又是倡导精英文化的社会,老年人掌握的社会资源日趋减少,因此,老年人不可避免地成为被市场淘汰的对象,退出工作岗位,丧失收入来源,社会地位也随之下降,成为依赖他人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家庭结构小型化的今天,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渐萎缩,典型的“4-2-1”家庭难以负担得起高额的养老费用,在此背景下,养老金就成为大部分老年群体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
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包括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福利,老年社会救助是为生活在最低生活标准之下的老年人,提供无偿的物质或其他方面的帮助,使其能够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解除其生存危机;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它以老年人年轻时的缴费为条件,退休后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来源;老年社会福利更多的是指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无偿或优惠服务,例如,老年娱乐中心、养老院、上门服务、护理等。救助、保险、福利“三位一体”构成健全的社会养老体系,各自发挥功能,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经济、物质和精神服务,在保障老年人一定程度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力争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实现有尊严的养老。
(二)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安定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经济、政治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在社会转型期,各方面制度还不健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依然处于未完善状态,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个人、政府和社会都迫切关注的问题,能否解决好日趋严重的养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养老保障是经济社会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自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功能。养老问题是每个人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能够解决劳动者退休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解除了其养老后顾之忧,能够刺激消费、使其安心投入工作;对于已经退出工作岗位、丧失通过工作赚取收入的老年人来说,可以通过领取社会养老金或救助金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因老年贫困而引发的混乱,规避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三)缓解家庭的养老负担,劳动者积极投入工作。随着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养老问题已不单纯是家庭的问题,它目前更多地可以理解为是个社会问题。因为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是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均寿命短,老年人占有社会资源,也不存在退休的问题,在家庭中处于核心地位,家庭养老、土地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不存在社会养老的问题。然而,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劳动者到达一定年龄以后需要退出工作岗位,这就意味着其丧失了收入来源,而且随着家庭的小型化,人口结构的老化,传统的养老方式已难以满足当今的养老需要,养老就成为社会问题,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发挥作用,共同解决。
在加速老龄化的中国,老年人口的规模日益增大,同时由于人口的预期寿命延长,高龄老人也愈来愈多,而与此相伴的却是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少子化”,赡养率不断升高,这就加剧了中国的养老问题。家庭无力承担巨大的养老压力,政府和社会必须有所作为,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承担起养老的主要责任,使家庭从养老的压力中解脱出来。这不仅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而且还能使家庭的年轻成员轻松地投入工作。
(四)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共享的社会,《决定》中提到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通过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使社会中的不同利益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新成果。1997年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要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之一。因此,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老年人作为曾经的经济建设贡献者有权利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作为依赖他人生存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特殊的关注,而公平合理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是实现让发展的成果惠及老年群体的制度保证。对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新诞生的阶层,如农民工、失地农民,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却是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他们并没有受到社会的尊重,其合法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不符合社会主义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更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可以通过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从制度上保障这部分人的权益,让其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其社会认同感和社会公平感。
(五)发扬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共济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能力的决定》也特别强调,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公平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是通过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全面展现了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团结互助精神。
社会养老保障是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来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针对老年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不需要个人缴费的,是国家财政承担或是由社会上的公益组织、慈善团体无偿提供的,它无疑彰显的是社会群体之间的人道主义精神。而我国目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完全积累,多缴多得,体现效率;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体现公平;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进入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体现了代际之间的互助;高收入人群多缴费,低收入人群少缴费,进入统筹账户后用于支付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最高利益的高度,加快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中国的老龄人口是为了祖国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前半生的几代人,他们的养老处境,一头连着党和国家的关怀,一头连着子女亲友的关心,既关联着家庭和睦,又关联着社会和谐。而且“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传承了两千多年的优秀道德文化传统,所以,“老有所养”是一项有特殊意义的“国策”。李克强总理更明确提出,养老服务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全国爱心养老工程”就是落实“老有所养”重要国策的民生工程。它通过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养老服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经济发展、人民安乐、社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把“魂系国梦,落实国策,继承传统,谋民生之利,解民之忧,促进和谐”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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